農村搬遷人口認定標準
農村搬遷人口認定標準
農村房屋所有權應從宅基地的申請取得及房屋建造兩方面綜合分析認定,即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第一,是宅基地使用權人(包含在冊人口),第二、是房屋的建造者。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確定
從當前農村拆遷政策看,大都以宅基地面積作為置換樓房面積的計算基數(一般為1:1的比例),。宅基地的巨大經濟價值在拆遷置換中得以顯現。地的價值在房產(房地一體)價值形成中占有較大比重,故此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確定十分重要且必要。
(一)在冊人口的認定。在冊人口是指宅基地申請審批時該家庭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成員。由于農村宅基地屬村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在分配上存在著排他性和福利性,即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分配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但在分配方式上,又有其特定規(guī)則。《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因此,宅基地以戶的名義取得,屬家庭共有,并主要根據家庭成員數確定使用面積。各集體經濟組織在家庭申請用地時,會對其常住家庭在冊人口進行核定,然后分配特定面積。雖然宅基地使用證上登記的使用權人只有一人,但宅基地申請審批表確定在冊人口共享宅基地使用權。
(二)人口變動的產生及處理
由于婚姻、生老病死等原因有所增減,家庭在冊人數并不固定。如果在冊人口變動,可以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第一,戶口遷移導致喪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原在冊人口,不再具有宅基地使用權,一般不能認定為房屋所有權人。
第二,戶口雖未遷移,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從原大家庭分離單獨立戶并且另行申請宅基地獲得批準的,因其有了新的宅基地,根據一戶一宅的原則,不再對原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不能認定為原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人。
二、房屋的建造者的認定
房屋建造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直接建造(出力建造),即由家庭成員利用自身技術和體力親自建造房屋;一種是出資建造,即家庭成員出資購買材料、聘請他人建造。這兩種建造方式在實際建造中可能有交叉。
房屋建造者可以按照“誰出資出力建造誰所有”原則進行認定。
第一,直接建造者為房屋建造人。有證據證實確實利用自身技術和體力親自參與了房屋建造的家庭成員,可以認定為房屋出力者。
第二,有固定工作收入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以認定為房屋建造的出資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能并不直接對建造房屋出資,但因共同生活其將收入交給家庭共同支配使用,可以認定為出資人。
三、不應認定為房屋共有人的情形。
一是宅基地申請審批時為在冊人口并未出資出力建造房屋,之后戶口遷出。此種情況下,在冊時享受宅基地使用權,戶口遷出后不再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當然喪失宅基地使用權,同時未出資出力建房,故不應認定為房屋共有人。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此種情況下,在冊人口主張雖未出資,但曾參與建房而要求共有人權利。筆者認為,此種參與如果不能達到相當的程度(如自行建造),則可依據公序良俗對其參與認定為對家庭應盡的義務,不宜認定為共有人。
二是建房時未出資的未成年人。這里所指的未成年人不包括準治產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未成年人在建房時尚沒有勞動能力,對房產沒有出資,是否認定屬于房產共有人,實踐中存有不同做法。有觀點認為,其父母等投資建造房屋的行為可視為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一戶農村村民的共同投資。而筆者認為,認定未成年人有產權,固然可保障未成年的權益,但卻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父母的利益。其實,基于撫養(yǎng)關系,未成年人的居住權完全可以保障。
三是宅基地上房屋非戶內家庭成員建造。對這種情形,應參照農村房屋流轉合同效力的認定規(guī)則,認定房屋產權。
四、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第一、認定所有權人的權利時間節(jié)點。這主要是指在冊人口,筆者認為應當以宅基地申請審批時的在冊人口為準。變化后的家庭人口因未對房產形成(無論是宅基地還是房屋建造)做出貢獻,不應認定為共有人。即應以權利形成之初的情形確定而不論其后的變化。例如甲作為在冊人口申請建房并出資建房,即使其以后戶口發(fā)生變化,也不影響其作為房屋共有人的認定;乙在房屋審批建成之后成為家庭成員,其不應認定為房屋共有人。
第二,父母去世后,一方子女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對于此種土體使用權發(fā)生變化的情況,要重點審查變化是否具有合法性。即此種變化是否有合法的基礎行為,如集體組織重新分配文件、家庭內部協議,遺囑等。如不能證實變動的合法性,不能僅依據土地使用權證認定其為房屋共有人。
很高興受邀回答您的問題!
由于您的描述過于簡單,很多信息未能捕捉到,所以您的問題只能簡單分析一下,最好您能明確具體信息:1、什么時候結婚?2、結婚后是否居住在本村生活?3、戶籍是否遷入拆遷村子?4、是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上房屋是否出資出力建設?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5、原來是否享受過拆遷補償安置?6、拆遷時拆遷主體單位是否公布了拆遷安置方案?方案里面針對有效安置人口認定的條款是否合理?7、安置方案是否經過聽證修改?8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否簽訂?征地批復文件是否公開?只有當這些問題清楚了以后,才能準確的分析出您現在所遇到的情況。
下面我只能簡單的說一下不能享受補償安置的情況:
1、在其他地方享受過征收拆遷補償安置的情況下,一般情況下不被認定為有效安置人口;
2、戶口沒有遷入拆遷村子里,也不在該村長期居住生活的,一般情況下不被認定為有效安置人口;
3、戶口遷入拆遷村子里,不享有土地使用權,也不在該村長期居住生活的,一般情況下不被認定為有效安置人口;
4、戶口遷入村子里,長期居住生活,享有土地使用權,但是拆遷是安置房以房屋拆遷面積調換的,不以人口為準,以宅基地房屋面積大小確定,即“拆一還一”政策。
以上僅以我老家拆遷的政策來回答您不能享受拆遷安置的情況,因為您的具體信息不明確,分析起來有很多情況,所以從反向來告訴您,您可以參照對比一下,如果您不是上述所說的情況,那么您可以享受到安置的。
如果您所說的拆遷辦不給您確認,您可以尋求行政和司法救濟途徑。依申請信息公開確定征收拆遷的合法性。若違法可以依法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拆遷辦垂直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個維權救濟途徑呢建議您委托專業(yè)律師幫您代理,畢竟拆遷的利益還是關系到一個家庭的!請盡早收集證據進行維權!!
你好,農村搬遷補償也要肯具體的情況,按照農村建房的情況,現在磚混框架結構的房屋成本也要在1000元甚至1000以上,磚瓦結構、磚木結構、土木結構依次成本降低,補償貨幣時根據房屋結構不同,補償打單價也有區(qū)別;
如果搬遷只補償貨幣按照400、500、600元一平,其他補償什么都沒有,這種情況肯定無法保障農戶基本生活和以后居住的條件,這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農村實際搬遷時,補償安置方案有多種形式,有的進行貨幣補償,補償的標準也應當參照周邊房屋的價值,保障拿到了貨幣能夠再買房;有的是重新劃宅基地,補償的貨幣保障能夠實現房屋自建;有的直接補償安置房,那么額外的貨幣就統一進行補償。
因此,補償合不合理還是看原有生活水平是否降低,不能直接看補償了400、500、600元就下結論一定不合理,或許額外還給了安置房,判斷合理要結合實際情況綜合分析。
歡迎咨詢愛土拆遷律師團。
1、農村有房無戶口的,拆遷的應只給予房屋的補償,而沒有安置補助。
2、農村有房無戶口,應認定沒有該村的村民資格,因此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即不能享受到只有該村村民才能享受到的待遇。只有該村村民才能享受到的待遇,比如家庭承包土地分配待遇、房屋拆遷時的安置補助待遇,等。
3、農村房屋拆遷,是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適用《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依附于土地征收,房屋被當作地上附著物對待。在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時,對被拆遷房屋的,既有房屋的補償,也有人口的安置補助。對房屋的補償以評估價為標準,結合房屋成新,給予貨幣補償;對人口的安置補助,即對具有村民資格的人給予安置補助,往往表現為人均給予若干安置房面積,也可能是每戶給予若干宅基地面積。
4、綜上,在農村有房無戶口的,因房屋系合法財產,所以在拆遷時應當給予房屋的貨幣補償,但因沒有該的村民資格,因而不能享受到安置補助待遇,即不能得到安置房面積或者宅基地面積。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農村搬遷人口認定標準“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