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減免房租
疫情期間減免房租
好的道德是人間溫暖的依托,但被綁架的道德就是人間的冷漠的一個起點了。
道德不僅是成全別人,這種成全別人的美,應該建立在將心比心的基礎上。房東不降,房租是本分,降房租是情義。
房東自己也有難處,不減房租于情于理于法都說得通。
把美好的道德變成單向索取施舍的理由,也無怪老子會感嘆:“相濡以沫,相濡以沫,不若相忘于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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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 疫情期間你覺得房東應該減免房租的根本理由是什么?這個問題,我個人觀點如下:
1 沒有什么應該這一說法,因為房東在租房給租客之前都會和租客簽訂合同,按照合同要求,每個月的房租費用和使用條款都以合同的方式定義了下來,每個月應付多少房租也沒有錯的,要說減租是情義,不減也是本分,因為合同書上并沒有這一說法。
2 并不是每個房東都是有錢人,有些房東生活本來就不富裕,說白點就是和上班族的收入沒什么區別,每個月還得靠租房費來開支整個家里費。
3 咱們來看幾張今年2月份租客與房東因疫情期間談減免房租的真實對話吧!如下圖:
首先明確,疫情期間承租人是可以向出租人提出減免租金請求的。理由如下:
新冠肺炎疫情(NCP)在湖北爆發并有向全國蔓延之勢,直接導致政府部門出臺封城、實施交通管制、延長假期、暫停消費娛樂場所營業等行政行為,這些行政行為無法預見、不可抗拒,因此不屬于商業風險,而屬于典型的不可抗力。例如2003年非典時期,最高人民法院就出臺了《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規定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具體而言,以下幾種情況,承租人要求減免租金更可能獲得法院支持:
1、短期租賃合同,比如演唱會、展銷會等場地租賃合同。因疫情防治的需要不得不取消,如果以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出租方退還已付的定金,大概率會獲得法院支持。
2、受疫情影響無法生產經營的房屋租賃合同,比如根據政府的要求關停的網吧、KTV、酒吧、電影院、大賣場、餐飲場所、農貿市場等。
此時出租人因行政管控而無法提供可供承租人持續正常使用的租賃房屋,則承租人也當然無需支付相應的租金,同時出租人無需承擔無法提供適格租賃房屋的違約責任。如果承租人要求免除停業期間租金,幾乎肯定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3、受疫情影響收益明顯減少甚至虧損的房屋租賃合同,比如疫情期間政府要求不能關停的藥店、便利店、生鮮店、超市等。
承租人仍繼續使用租賃物用于經營,但疫情對生產經營產生了明顯的影響,如因疫情給社會公眾造成的恐懼或政府限制人員外出導致人流明顯減少的,疫情導致物流、交通暢嚴重影響生產經營且導致承租人收益明顯減少甚至虧損的,承租人如果據此為由要求減少部分租金,法院一般是會支持的。
4、因疫情原因導致無法使用租賃物的租賃合同,比如因租賃物被封鎖、因行政管控承租人無法使用所承租的房屋的。
因承租人并未享受居住房屋的利益,未能實現租賃合同目的,此時出租人也無法向出租人提供正常使用的房屋,因面可以向出租人主張免除未使用期間的租金,大概率會獲得法院支持。
需要提醒的是,疫情未影響正常使用的住宅租賃合同,或疫情未影響甚至促進了銷售的經營性租賃合同,不能主張減免租金,即使提出,也不會得到法院支持。此外,一方面,疫情給很多承租人帶來壓力,另一方面,很多出租人也并不輕松,希望大家遇到問題時多溝通多交流多商量。法律和訴訟只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防線,是不得不用的維權武器,不要輕易使用。
說一句實話,在這疫情期間租房子的人也不是暴發戶,也不是土財主,所以說本來租房子已經給了你,這時候你想趁著疫情把房子的價格講下來,我想你最好別說這樣的話,最起碼這個房主是覺得心里不舒服的,人家把房子租給你,沒漲價就不錯了,干嘛咱還要求人家降價,咱們的房東又不是王健林,所以說房東如果給你講價成功,就等于是人家降低了收入,降低了生活質量,所以說個人都有個人的苦衷,因此我說生活當中自己本身住人家的房子就該承受人家的房租,所以別異想天開去做那些讓人心里不舒服又覺得你這個人特別差勁的事。
盡管你也有不容易,但是畢竟咱們租房子住人家的房子就得交房租,也沒有必要去跟人家討價還價的了,誰讓趕上這個特殊的情況,人算也不如天算,因此說接受這個房租的價格就住不接受咱就搬家走人,至于說遇到好的房東,人家主動給你減少一點房租,這倒是遇著好人了,總之遇到了就好,遇不到也沒關系,隨遇而安才對。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疫情期間減免房租“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