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場上放高利貸怎么判
賭場上放高利貸怎么判
按法律規定,在賭場上放高利貸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尚未構成犯罪。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1、如果是與賭場人員共同設賭牟利,則涉嫌賭博罪;
2、如果獨立的放高利貸,則根據資金的來源,放貸的方式等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高利轉貸罪等其他罪名;
3、具體涉嫌罪名和量刑要根據具體的案情和證據判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首先,高利貸就是一種超過正常利率的借貸,相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息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過了就是高利貸,法律不予保護。國家對于“放高利貸”不予保護,還對其進行打擊,可見“放高利貸”是違法行為。至于夠構不構成犯罪,還要根據具體案件進行具體分析。
其次,如果明知對方是用來賭博,仍然向其“放高利貸”,那么向對方“放高利貸”的行為,也就是你與賭博人員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會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因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法律后果:民間借貸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
放高利貸本身違法。
對于在賭場中放高利貸的人員,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種是明知他人借款是用于開設賭場而向其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這種情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可以認定為開設賭場犯罪的共犯。
另一種是向賭徒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對于這種情況則要區分情況處理。在賭場向賭徒發放高利貸有三種情形:
一是賭場老板自己或者雇用專人在賭場向賭徒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這種情形是賭場老板最大限度賺取賭徒錢財的手段,屬于開設賭場行為方式之一,可作為開設賭場罪的從重處罰情節。
二是行為人明知他人開設賭場,主動與賭場老板或者管理人員聯系,獲得同意后,在賭場內向賭徒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這種情形屬于行為人與開設賭場犯罪者事前或者事中通謀,亦可認定為開設賭場犯罪的共犯。
三是行為人自行到賭場向賭徒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此種情形不能認定行為人與開設賭場犯罪者事前或者事中通謀,所以,雖然該行為客觀上使賭博活動時間延長,賭注提高,規模擴大,社會危害性進一步增強,但由于賭徒的參賭行為多數只是屬于違法,一般不構成犯罪(以賭博為業的除外),故不應將該種情形認定為開設賭場犯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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