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級法院判決不服怎么辦
對中級法院判決不服怎么辦
從題主的問題里無法看出到底是什么判決,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亦無法得知判決內容,姑且以日常生活最容易發生接觸的民事訴訟為例,試做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此,題主所問對法院判決不服怎么辦,答案就是上訴。
但是要上訴必須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應當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這是法律所規定的上訴期限,如果超過上訴期限則上訴權利喪失;第二,應當向第一審的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比如一審為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則向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如果一審為某某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則須向某某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因此,無論題主系訴訟案件的原告還是被告,對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的,應當盡快在上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如果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是一審判決的,則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如果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是二審判決的,則自判決送達之日即生效,如果對判決不服,則可以在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謝謝邀請!
這是一個再審的程序問題,前提是高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屬于生效的判決和裁定。
第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有三種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這三種情形為:(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按此規定,民事案件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的,需要人民法院的再審程序在前。
第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根據上述規定和案情陳述,高院可以是二審法院,也可以是再審法院。
如果高院是再審法院,就可以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的申請。
第三、對高院作出的再審判決和裁定,既可以向省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也可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
但如果二審法院也是高法的話,那么同級的省級檢察院只有抗訴建議權,沒有抗訴權,最高檢察院才有抗訴權。
所以,建議向最高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
我們國家的審判制度是兩審終審制,所謂對終審判決不服,也就是對二審判決不服,救濟途徑主要有:
1、申請原終審法院再審,主要適用于企業法人申請再審。
2、申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主要是適用于自然人之間申請再審。
3、還可以申請終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進行檢察建議監督或者抗訴。
如果上述途徑都窮盡仍起動不了救濟程序,你仍認為你有冤屈,你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
4、信訪途徑能不能走?這要你自己考慮,但是最好建議你別越級上訪,越級上訪要小心你身陷囹圄。
題主發問:對中級法院判決不滿意,原告該如何維權?
中國法院審判是兩級終審制,即一個案子經兩級法院審理后,案件判決了就走完了訴訟程序了。不能再向高一級法院上訴了。但如果中院的判決是一審,那么原告可于15天內向高級法院提出上訴,案件可進行第二次審理。高院判決了,案件也就終審了終結了。
但原告對終審判決不滿意,怎么辦?
那就六個月內向高一級法院申請再審。這個再審是不等同于上訴的,上訴必須審理,但申請再審不一定審理,既可以不受理,也可以受理后駁回申請。審理的機率是微乎其微的,案件必須符合再審的有關法律規定。這再審,法院不一定要開庭,多是書面審理結案。而案件能不能反敗為勝?這個事情更是微弱的少數。
此外,還可走檢察監督路子,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啟動再審程序。也可向人大投訴反映,獲取政府監督,責令改正錯案。
符合再審的法律規定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200條,
(一)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 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 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 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 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 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將違法判決法官殺了吧,申訴看來沒用各級違法法官太多。
一審判決書下達后,在判決書后面附有一個說明,不服本判決,在判決書送達15天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人數提交付本,上訴于中級人民法院。依據這個說明,你可在15天內,寫好上訴狀,交一審原法官,由其將上訴狀及一審材料上傳中級法院。
中級法院一般不開庭,根據你的上訴理由,并結合一審材料,組成合議庭,進行分析研究,時間是3個月內做出二審判決。二審判決,也是我國司法規定的終審判決。但為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平合法,一旦有異議,還可申訴一次。申訴庭也在中院。申訴審理時間也是3個月內。
中院判決書下達后,6個月內,如果發現以下問題,可向同級檢察院申請抗訴,也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1、有新證據,足可以推翻原判決。2、原判決裁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3、依據法律有誤。有特別規定卻使用一般普通法律、過時失效的法律。4、違犯法定程序。a、合議庭不合法,有非正式法官。b、有的法官應回避而未回避。c、未依法傳喚當事人,缺席審判。d、主要證據未質證。5、辦案人員貪污受賄,枉法裁判。
依據以上理由,高院一旦接受再審,可以直接改判,也可發回重審。繼續走一審、二審程序。
這也是平時讀到的,有正式板本,以正式為準。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對中級法院判決不服怎么辦“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