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判決后還能抗訴嗎
再審判決后還能抗訴嗎
【每日講法觀點】一審判決生效以后,不能立即申請檢察院抗訴,需要先行申請再審,如果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長時間沒有任何回復,才可以申請檢察院抗訴。
什么是抗訴?
抗訴,其實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的一種具體方式。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抗訴、提出檢察意見等方式,對民事訴訟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主要的范圍包括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裁定、調解書、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違法行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行為。
當事人如果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民事裁判文書,不管是否提出過上訴,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的規定,都應當依法受理。
哪些情形下不能申請檢察院抗訴?
申請人民檢察院抗訴,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對于下列不符合條件的情形,人民檢察院一般不支持抗訴:
- 當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
- 人民法院正在對民事再審申請進行審查,但是超過三個月沒有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 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 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但是對財產分割部分不符的除外;
- 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
- 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后作出的;
總結
原則上一審判決生效以后,并不能立即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必須要先行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如果再審申請被駁回,或者人民法院超過法定的期限而沒有任何回復,才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需要注意的是,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應該注意上述不能申請抗訴的情形。
對于:(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屬于省高院再審的,行政案件要向省級檢察院申請行政監督(實際是由終審法院的同級監察院審查,出意見),提交建議書給法院或者報最高檢察院抗訴;民事案件可以走如前途徑,也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申訴。
再次被駁回,有二途徑:一是走立法監督程序,即向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或法制工作委員會申訴;二是向終審法院院長申請,啟動“本院院長發現程序”。
后面兩個程序的助推力:請2名以上全國人大代表簽名支持申訴復查,則可。對省高院,由5名省級人大代表啟動也行。
一般情況下,省級和全國人大代表每人都有5——10個“法院院長通道信封”,都有一定的作用。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可以同時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按一審程序裁判的再審案件,在上訴期間內暫不生效,可以上訴;按第二審程序裁判的再審案件,一經宣告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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