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賣是否構成詐騙
一房多賣是否構成詐騙
摘要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犯罪案件不斷增多,在實踐中,合同詐騙和合同糾紛的區別多次成為爭議的焦點。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更是認定合同詐騙罪中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本文將通過一個“一房二賣”的案例,從區別合同糾紛和合同詐騙的不同點入手,著重探討,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主觀心態。
舉個案例:①甲將2012年7月才能過戶的經濟適用房于2006年5月3日以八十多萬的價格出賣給乙 ,并約定剩余房貸由乙返還。2010年12月5日,因甲與乙私下產生糾紛,不愿意把該房過戶給乙,遂將房屋以200萬以真實身份,通過正規中介公司再次出賣給丙,丙在看房時得知房屋內有人居住,并詢問甲原因,甲隱瞞了曾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事實,謊稱房屋被其前妻出租給別人,并允諾丙,到了過戶期限一定辦理房屋過戶。乙得知甲要將房屋賣給丙之后,于2011年將甲起訴到法院,但是因2006年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價款過低,不符合當地住建委經濟適用房過戶的規定,法院只判決甲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沒有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乙所有。但是甲以乙一直占有房屋,想與乙和平解決糾紛為由一直沒有將房屋過戶給丙,雖然甲將房本留給了丙,以表示過戶的誠意,但后來甲一直不出現,丙只得向公安局報案。200萬房款甲在供述中聲稱已經用于歸還之前做生意所欠債務,但是否真正地用于歸還債務,通過銀行賬單、詢問證人并沒有得到證實抑或證偽。
此案一個重要的分歧點在于,甲的“一房二賣”行為是否涉嫌合同詐騙罪。一種觀點認為甲“一房二賣”的行為屬于民事糾紛,理由在于,第一,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雙方意思表示真實,隨著房價上漲,合同沒有履行完畢過程中,甲很有可能因為反悔,從而與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則甲相對于乙,承擔的應是違約責任,甲有能力將房屋過戶給丙。第二,甲使用真實姓名,通過正規中介公司與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且簽訂合同時房屋所有權仍歸甲所有。
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是構成民事違約責任,承擔民事責任。
以兩種不同情況分析,一房二賣什么時候構成詐騙,什么時候只是民事合同糾紛:
案例一:甲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產出賣給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了過戶手續,后甲又將該房產出賣給丙,收取丙購房款800萬元后逃逸。
案例二:甲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產賣給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后甲又將該房產出賣給不知情的丙,并和丙之間辦理了過戶手續。
在案例一中,甲已經將房屋出賣給乙并辦理了過戶手續,房屋的物權已經歸乙所有,甲不可能再將該套房屋過戶到丙的名下,此時仍和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收取購房款,是典型的合同詐騙行為,同時存在逃逸情節,甲成立合同詐騙罪。
在案例二中,甲雖然與乙簽訂了合同但并沒有辦理過戶,該房屋的物權仍歸于甲所有,甲再與丙簽訂合同時“有能力”將該套房屋過戶到丙的名下,并且最終也為丙辦理了過戶手續,在現有條件下,丙合法取得房屋,甲對乙構成違約,屬于合同糾紛。
一房多賣是否構成合同詐騙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討論。刑法第224條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房二賣”中行為人構成合同詐騙罪,依然要滿足詐騙犯罪的基本構造,即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受騙人)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處分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
因此,要認定“一房二賣”的行為人構成犯罪,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出賣人具有非法占有購房款的主觀目的,購房者存在認識錯誤;出賣人實際取得購房款。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一房多賣是否構成詐騙“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