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判決能否申請再審
再審判決能否申請再審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再審是對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書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再次審理。這里首先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再審和二審是不同的。二審時,裁判尚未生效;再審時,裁判已經生效,是對已生效裁判的審判監督。
首先,申請再審的條件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該條規定,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再審:1、有新的證據; 2、原裁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3、原裁判的主要證據偽造; 4、原裁判的主要證據未質證; 5、經書面申請,法院未調查收集證據;6、原裁判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7、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不合法或者未回避;8、應到庭的當事人未參加訴訟的; 9、當事人的辯論權利被違法剝奪;10、未發傳票,缺席判決; 11、裁判超訴求; 12、據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書被撤變; 13、審判人員貪徇枉法。
其次,申請再審的時間限制。對生效裁判申請再審的期限是6個月。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1、3、12、13等四種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三、申請再審,應按規定的格式向法院遞交再審申請書等相關證據。鑒于再審是針對已生效裁判,建議當事人要準備好充足的新證據,并做好全面的訴辯籌劃。
法定程序違法可以申請再審;認定基本事實錯誤可以申請再審;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存在違法亂紀行為更可以申請再審。這都是當事人的權利。
再審維持原判還可以申訴嗎?為什么?
可以申訴,但是想要翻案的難度就很大了。
法院再審只能申請一次,所以法院再審以后維持原判,這個時候已經沒有辦法申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若當事人這個時候對于再審裁判仍然不服,仍然堅持認為存在錯誤,這個時候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另外一個途徑就是所說的申訴,但申訴并非法律明文規定的一個方式。不少當事人常年不斷申訴,最后基本也都沒有結果。
不能依法提起再審,但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或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申訴屬于信訪性質。
當事人如果認為二審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可以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不可以的,這個只能往上級申請在審
可以的。當事人因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而上訴后,如果被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原審法院仍然是按一審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原審法院在重審后所作出的判決仍然屬于一審判決,如果當事人仍然不服的,仍可以上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如果是一審申請再審的案子可以再上訴,如果二審再審的案件就不可以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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