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傷交通事故多久結案
人傷交通事故多久結案
交通事故處理是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的處理。
事實清楚無爭議不需要勘驗幾天就可結案,需要勘驗半個月左右能結案,具體要看事故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依據法律規定,人身傷害賠償應適用普通訴訟時效中短期訴訟時效的規定,即訴訟時效期間應為一年,也就是交通事故自動結案期限為1年,過了一年的有效期將可能無法申訴。
到保險公司理賠,首先得你和傷者達成賠償協議,且你須提供相關單證,否則保險公司進入不了理賠程序,當然就沒有期限一說。如果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本身已處理完畢,且向保險公司提交齊全索賠單據,那就要看保險公司承諾的期限了。人傷案最麻煩的是溝通確定賠償金額,這個時間由你和保險公司的努力而定,順利的話一兩天,不順利的話沒時間,甚至達不成協議而走訴訟方式。法律對達成賠償協議到支付賠款有時限,不得超過十天,即留給保險公司做案子和審批的時間是十天。
看樣子似乎是有商業險。如果有商業三者險,大約就是上面的情況。如果只有交強險,看如此重的病情,可能超過十二萬,和保險的溝通會變得簡單,但你和傷者的協商會糾結。
至于你墊付的醫療費,倒不用擔心,結案時會支付給你。
我從事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已經有20多年,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發生交通事故之后,有的人感覺到民事賠償結束,才可以稱之為在交警隊的事故處理結束。這種想法其實是不對的。
目前交通事故的處理,交警部門主要的工作是做出責任認定書。關于民事賠償的問題,其實有三種途徑可以進行解決。一種方法是依靠事故辦案民警來進行調解,第二種方法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第三種方法就是到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
交警隊的責任認定書。
關于交警隊的責任認定書,其實它的功能在事故處理中扮演的角色是非常多的。首先交警隊的責任認定書是事故民警根據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和過錯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后果程度來劃分的。
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是雙方當事人在民事賠償的時候所要依據的重要證據。民事賠償的大小和多少是依靠交警隊的責任認定書的劃分來決定的。
交警部門的結案。
對于當事人來說,交警部門在作出責任認定書之后,交警部門的法定義務也就結束了。在這時就可以稱之為結案了。
如果雙方當時需要交警部門的調解,必須在下發責任認定之后十日之內向交警部門提出書面的申請。如果需要進行傷殘鑒定,調解會選擇在傷殘鑒定作出之后進行。
責任認定書下發之后還有哪些工作?
如果當事人的駕駛執照在被扣押狀態,需要和辦民警溝通一下駕駛執照的問題。
如果你的車輛還在事故停車場扣押,那么你應該和事故的辦民警協商一下什么時間放車?
只要你能解決了你的駕照,你的車輛問題,你的案子基本上在交警部門就算處理結束了。
事故的民事調解。
現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造成了損失比較小,雙方當事人協商一下,通過保險公司理賠就可以了。如果雙方的損失相對來說比較大,一般都會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這樣可以給大家留足夠的時間進行多次的調解,而且在調解的法律文書生效之后,還可以到人民法院進行司法確認。如果以上的調解方法都達不成協議的話,那雙方當事人只能通過人民法院來進行民事訴訟。
我的個人建議。
發生交通事故后,作為機動車的駕駛員,應該盡快的熟悉和了解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如果你對事故的處理程序不是很清楚的話,一定要多和自己的事故辦案民警進行溝通。畢竟他們在事故處理方面是最專業的。
在事故處理當中,最忌諱的一點就是“等”。很多人在處理交通事故時都是很被動的樣子。因為他不懂,他一直在等別人來指導他怎么做。如果你想盡快的將你的事故處理結束。最好不要采用等的方法,應該主動的多問,主動的去做一些事情。
以上就是我對這件事情的個人看法,如有不妥之處,還希望大家在評論區留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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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時候一般就結案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交通事故是不會自動結案的,交通事故結案必須要事故本人去交通事故科辦理事故的手續才會結案,如果不去結案,事故科會始終保留那個事故的案底,不會取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如果不能達成調解,從起訴立案之日開始計算一審一般六個月內能夠結案,一審審限普通序是六個月,簡易程序為三個月;特殊情況下還可以延期。如果雙方有一方上訴,就進入二審程序,審限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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