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監督公安機關立案
檢察院監督公安機關立案
第一節 刑事立案監督
第五百五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活動實行監督。
第五百五十三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接到控告、舉報或者發現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檢察意見,要求其按照管轄規定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五百五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訴,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訴人提供有關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第五百五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過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
第五百五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進行調查核實,可以詢問辦案人員和有關當事人,查閱、復制公安機關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記表冊和立案、不立案、撤銷案件、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相關法律文書及案卷材料。
第五百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應當制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及時送達公安機關,并且告知公安機關在收到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后七日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回復人民檢察院。
第五百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進行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
偵查監督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通知控告檢察部門,由其在十日以內將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據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
第五百五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應當制作通知立案書或者通知撤銷案件書,說明依據和理由,連同證據材料送達公安機關,并且告知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十五日以內立案,對通知撤銷案件書沒有異議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并將立案決定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五百六十條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依法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或者通知撤銷案件書后超過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復議、復核也不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公安機關仍不糾正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協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
公安機關立案后三個月以內未偵查終結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公安機關發出立案監督案件催辦函,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向人民檢察院反饋偵查工作進展情況。
第五百六十一條 對于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立案偵查。
第五百六十二條 對于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通知有錯誤要求同級人民檢察院復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審查,在收到要求復議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
對于公安機關不接受人民檢察院復議決定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復核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核認為撤銷案件通知有錯誤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糾正;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核認為撤銷案件通知正確的,應當作出復核決定并送達下級公安機關。
第五百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發現本院偵查部門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報請立案偵查或者對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的,應當建議偵查部門報請立案偵查或者撤銷案件;建議不被采納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申請檢察院對公安的立案監督,是當事人的法定權利!”
依我之見一一公權利,如果不受監督必然會濫用或不作為。而“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是我國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圣神使命,這種法律監督,就是指在刑事訴訟丶民事訴訟丶行政訴訟等訴訟活動的全過程的每一階段及結果的監督。因此,如果確如本案所述“一起涉嫌強奸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立案而回復報案人“不予立案”的,報案人(僅指受害人和法定代理人,受委托的律師)依法有權向所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相對應的人民檢察院申請(如題所述誤稱的“報案”)刑事“立案監督”。
因為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受害人或近親屬不服公安機關辦理的侵害公民人身丶財產的案件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刑事“立案監督”。同時,該法還規定人民檢察院受理公民刑事立案監督申請后,有權要承辦該案件的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經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并通知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公安機關必須立案。
而本案例所述“一起強奸案”,就符合法律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要求,對于經公安機關受理調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而“不予刑事立案”的決定,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受委托的律師)依法有權向該辦理案件的對應的人民檢察院申請對該“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的辦案行為實施法律監督。如果經檢察院“立案監督”,該院有權要求辦案的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犯罪嫌疑人之行為依法己經構成強奸犯罪要求公安機關立案的,辦案的公安機關必須刑事立案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回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就此開始就此案的刑事偵查和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相應的刑事拘留丶逮捕的強制措施。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報案時可以同時向檢察院申請監督嗎?
不可以!你說的“監督”屬于“立案監督”,報警人到公安機關報警以后,公安機關受理以后,會根據報警人提供的線索進行調查、偵查,假如公安機關通過調查、偵查發現有涉嫌犯罪的事實,公安機關會予以立案,假如沒有涉嫌犯罪的事實,會不予立案,按照程序公安機關會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假如報警人對于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按照法定程序,報警人應該到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檢察院會要求公安機關予以立案或者要求公安機關出具不予立案的理由。這個程序屬于“立案監督”,所以在你報警的同時是不能申請檢察院立案監督的。(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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