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一方不到場可以離婚嗎
訴訟離婚條件下,最麻煩的就是對方一直不出庭,導致法院需要郵寄送達訴訟材料,郵寄送達再不出庭,法官可以公告送達,公告需要兩次,一次是開庭公告,一次是判決公告,每次兩個月,兩次四個月,那么夫妻離婚一方不到場可以離婚嗎?接下來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
一、夫妻離婚一方不到場可以離婚嗎
訴訟離婚的話,通常情況下雙方都需到庭,若對方不到庭,法官可能會擇期開庭,后續對方依然不到庭,有可能會缺席判決準許離婚或者不準離婚,若判決不準離婚的話,還需等到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等待法官的缺席判決,一般來說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就比較大了,但時間跨度會比較長,做好心理準備。
二、離婚訴訟一方不出庭怎么處理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2、這里所謂的“特殊情況”指的是:
(1)由于當事人的身體條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療,年老體弱,行動困難等;
(2)因工作關系不能離開,或者遠在異地,出庭確有困難。
3、在這些情況下不出庭的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交離或不離,以及有關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的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調解。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下落不明經公告未到庭的,則無法適用調解程序。
《婚姻法》關于調解作為判決離婚前置程序的規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經審查,如果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時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包括當庭和定期兩種情形。但是,離婚訴訟是涉及雙方當事人身份關系的糾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庭應訴,對于人民法院正確審查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會增加一定的難度,所以人民法院以缺席判決的方式準予當事人離婚一定會很慎重。
事實上不論是訴訟離婚還是協議離婚在我國辦理離婚程序的夫妻雙方當事人都必須要在場,并且在民政局的見證下辦理離婚手續。所以下面是小編為大家介紹關于夫妻離婚一方不到場可以離婚嗎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當然大家也可以咨詢。
一、夫妻離婚一方不到場可以離婚嗎
不管是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還是訴訟離婚,都需當事人雙方一起到場簽字辦理離婚手續。
一方不到場是無法辦理離婚的。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夫妻離婚一方不到場可以離婚嗎
二、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
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按地域管轄原則進行管轄。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域劃分。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三)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以及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
辦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別區域內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第六條 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置婚姻登記處。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設置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對外公布并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設置的婚姻登記處分別稱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婚姻登記處,××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三、協議離婚的種類
協議離婚又稱兩愿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愿離婚,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將協議離婚分作不同的種類。綜觀各國的法律規定,對協議離婚大致有以下兩種分類:
第一,以認可離婚的機關或適用程序為標準,協議離婚分為行政協議離婚和訴訟協議離婚。
(1)行政協議離婚是經過行政程序辦理的協雄離婚,其中的行政機關包括戶籍機關(如日本、蒙古的情況)、民事機關(如墨西哥的情況)、其他行政機關(如丹麥、挪威的情況)。
(2)訴訟協議離婚是由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辦理的協議離婚。它又分作兩種情況:其一,當事人的離婚協議須經法院審批(如法國的情況);其二,當事人的離婚協議須經法院裁決(如奧地利的情況)。
第二,以達成合意的方式為標推,協議離婚又可以分為三類:
(1)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離婚。即當事人先對全部離婚問題達成合意,然后提出申請。
(2)一方提出離婚問題的要求,另一方予以承諾的離婚。
(3)調解離婚。這種類型有兩種:其一,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經調解雙方就全部離婚問題達成合意。其二,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解除夫妻人身關系,經調解雙方又對其后果達成合意。
根據法律規定,不管是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還是訴訟離婚,都需當事人雙方一起到場簽字辦理離婚手續,一方不到場是無法辦理離婚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解答的關于夫妻離婚一方不到場可以離婚嗎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內容了,綜上所述呢,我們可以了解到訴訟離婚的話,通常情況下雙方都需到庭,若對方不到庭,法官可能會擇期開庭,后續對方依然不到庭,有可能會缺席判決準許離婚或者不準離婚,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