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和法院的區別是什么
我國政法機關由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共同組成,檢察院與法院分工合作,相互配合。檢察院和法院的區別是什么?法院的職責是什么?簡單來講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法院是審判機關。下面小編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檢察院和法院的區別是什么
簡單來講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法院是審判機關。
1、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批準逮捕,其自偵案件的偵查,以及審查起訴,和所有公訴案件的提起公訴與出庭作控方。
2、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審判權,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判。 法院與上級法院之間是審判監督關系,不是檢察院之間的領導關系。
3、法院與檢察院的主要聯系是檢察院有權依法監督法院的審判過程,并對法院的違法審判有權提出糾紛意見與提出抗訴等。
4、在刑事公訴案件中,檢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的關系。一般來說,公安機關是偵察機關,檢察院是監督和刑事起訴機關,法院是審判機關。一個案子立案以后,由公安機關偵察,收集證據,如果認為要起訴就把所有案卷資料移送至檢察院,如果檢察院審核后決定起訴,就由檢察院起訴,由法院審判。這是對于刑事訴訟來說的。另外,檢察院自己對貪污賄賂等國家工作人員犯罪案件有偵察權。可以自己立案偵察起訴。而對于公安機關的偵察工作和法院的審判工作,檢察院是監督的作用。對于民事和行政案件,檢察院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或法院審判委員會反映向法院抗訴。總的來說,檢察院和法院就是一個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辯護方和法院組成一個等腰三角形關系。檢察院這個時候是控訴方。
二、法院的職責是什么
(一)審判法律規定、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法院管轄和市法院認為依法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審判法律規定由市法院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三)審查處理不服市法院和下級法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
(四)審判由檢察機關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
(五)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轄。
(六)監督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八)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九)管理、協調全市法院執行工作。
(十)研究、征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一)負責指導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員;協助管理全市法院機構、人員編制工作;主管全市法院監察工作。
(十二)結合審判工作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十三)承辦其他應由市法院負責的工作。
三、關于檢察院與法院的問題解答
網友提問:關于檢察院與法院的關系?
律師解答: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不是行政機關,不是社會團體,更不是個人,所以憲法的規定不適用檢察機關。檢察機關首先是刑事公訴機關,就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訴。其次是法律監督機關,可就法院審判的案件,進行抗訴,從而啟動法院二審或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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