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延期審理的期限
刑事案件法院延期審理的期限
法院將刑事案件退回檢察院未必是好事,絕大部分情況是在補充、落實新的證據,只有極少數的案件,是由于法院認為案件無法定罪,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
情況一:退回檢察院只是在補充、落實有罪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在審查案件后認為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違法情況時,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由此可見,法院對于檢察院公訴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情況二:法院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
在司法實踐中,基于各種因素的考慮,如果法院對于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認為是定不了罪的,一般不會直接作出無罪判決,會通過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的方式,更“平和”的處理。
法院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主要有兩種情況:1.法院如果直接作出無罪判決,檢察院可能會抗訴,抗訴之后上級法院就有改判的風險,這是法院的考慮;2.檢察院為了防止錯案追究責任,要求法院在有可能做出無罪判決的情況下,提前與檢察院溝通,這是檢察院的考慮。
首先,對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3個月。
但是實務中,我們辦理的刑事案件卻極少有在2個月甚至是3個月內宣判的。其原因是為何?
至于普通刑事案件最多幾個月可以作出判決,真的不好回答,辦案機關想要延期會有很多理由,還是說說一般情況吧:
1.一般偵查羈押期限:2+1+2+2=7個月
2.審查起訴期限:1個半月+1個月+1個半月+1個月+1個半月=6個半月。
3.一審期限: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3個月;
可能判處死刑、附帶民事訴訟、刑訴法156條規定的“四類案件”,經上一級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
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1-3個月;
期滿仍不能辦結的,可以再次向最高院提出申請;
除此之外,還有重新計算期限的情況:
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7條、第168條3款的規定,由檢察人員認為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而延期審理的,檢察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 查完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這就是說,由檢察人員提出延期審理的案件,在延期審理前人民法院對該案的審理歸于消滅。 人民檢察院在法律規定的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恢復審理之日起,人民法院審判該案的期限應重新計算,即在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 月。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在157條還就檢察人員建議延期審理的情況作了兩項具體的規定,一是公訴人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二是法庭宣布延期 審理后,人民檢察院一個月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根據《解釋》第156條第2款的規定,由當事人和辯護人 依據法律規定情形提出延期審理請求,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這里“不計入審限”是指由于以上情 況的出現,合議庭審理案件的時限中斷,待案件恢復審理后,將案件延期審理前與恢復審理后的審理時間合并計算審限。
你好,通常情況下,法院延期開庭會一并告知延期的原因。通常,如果有案件排期沖突等情況都會延期開庭。
刑事案件二審的期限到底是多長?這個問題,表面上有很明確的規定,實際上,問題不小,最主要的問題是,最高院和刑訴法雖然規定了二審期限,很明確,但是檢察院又出了一套規定,導致這個問題經常遇到爭議。
刑事案件中,二審的審理期限是兩個月,如果是重大復雜等情況的案件,經過省、直轄市高院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如果還需要延長,就需要最高院批準了。
那么是否可以理解為,復雜點的二審案件的審限一般是四個月?不一定。因為二審法院認為如果需要開庭審理,就會通知同級檢察院閱卷,閱卷時間一般是一個月內,這個期限不算入二審審理期限。也就是說,如果二審法院認為需要開庭,檢察院就有了一個月額外的時間閱卷,這樣算復雜的二審案件如果要開庭,可能最長有五個月時間。
但是,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二審案件中,檢察院在一個月以內無法完成的,可以商請人民法院延期審理。這里的延期多久,人民檢察院沒有規定。而刑事訴訟法和最高院的刑訴法解釋中,也沒有明確規定。而且檢察院如果認為需要時,還可以補充收集證據,或者要求原來的偵查機關補充收集。這里的補充收集時間,是否算入檢察院一個月的閱卷時間?又沒有明確規定,而且,這些都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實際上是在二審法院的管轄期限內又作出的規定,但是最高院關于二審期限的規定中,沒有與檢察院補充偵查對應的規定。
這就導致了一個問題,刑事案件的二審期限出現了模糊的規定,導致了部分刑事案件二審遠遠超過了五個月的時間,依然久拖不決。而作為二審法院,就應該嚴格按照二審的期限來操作,如果認為需要開庭,超過了三個月,就應該向獲得省高院的批準,再延長就需要經過最高院,把檢察院的閱卷、補充證據時間控制在自己的期限范圍內。
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人民法院需要在法定的審理期限內,認真審查案件事實,根據事實和法律,依法作出判決,如果超期的,是需要受到處罰的。那么,刑事案件審理期限最新規定是怎樣的呢?
刑事案件審理期限最新規定
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延期審理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影響審判進行,法庭可以對案件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在法庭審理中,有關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向法庭申請新的證人到庭作證、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應當認真審查上述申請,如果認為這些申請是合理的,有可能影響到對事實真相的斷定,甚至是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斷,應當同意申請,當庭無法解決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等新的調查取證工作、鑒定、勘驗工作完成以后,再開庭審理。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檢察人員作為公訴案件中支持公訴的一方,應當在法院開庭審理時,有足夠確實、充分的證據指控被告人的罪行。檢察人員應當在開庭前認真調查取證,做好準備工作,在庭審過程中,如果發現了被告人犯罪的新的證據或者發現原有的證據還不夠確實、充分,為了準確、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懲罰犯罪分子,可以向法庭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法庭接受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之內補充偵查完畢,將收集的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決定再次開庭審理。
3.由于當事人申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或者鑒定人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上述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處理的,當事人有權申請他們予以回避。在法庭審判過程中,當事人申請有關人員回避,合議庭認為其申請無理,依法駁回的,則審判活動繼續進行。如果合議庭對當事人的申請需要調查研究,不能當庭決定的,或者是合議庭認為有關被申請回避的人員確應回避,需要更換其他人員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
法律規定法庭在上述三種情形下可以對案件延期審理,其目的是為了準確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應當強調的是,法庭審判活動是嚴肅的,必須依法進行,除上述三種情形外,不能隨便以任何理由決定延期審理,以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有法定情形的,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的審理期限,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還可以延長期限。具體規定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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