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扣押的東西在法院
刑事案件扣押的東西在法院
刑事案件凍結了100多萬元,到法院判了這錢是否能還給當事人,以法院的判決為準。 如果凍結了的錢款不屬于贓物還是犯罪所得,應該還給當事人,如果屬于贓物還是犯罪所得,法院會根據情況判決,是收歸國庫或者歸還受害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第二百六十一條 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司法實踐中公安扣押是無期限限制的,建議書面形式申請要求退還扣押物,如不行,扣押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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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無權沒收財產。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在刑事訴訟中,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公安機關有權查封、扣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
在刑事案件中,與案件無關的財物,被查封、扣押的,應當在查明之日起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拍照或者錄像后委托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理。
對違禁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于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在訴訟終結后處理。
在刑事訴訟中,被扣押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公安機關只負有保管的權利和義務,沒有處理的權利。這些財物需待案件判決后根據判決進行處理。
判決沒有處理的,退還原物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生效的裁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有關的行政法律、法規在其權限范圍內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是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決。
贓款贓物的性質在程序上只能夠通過有權國家機關的生效裁決才能認定,是因為贓款贓物是以違法犯罪行為的成立為前提的,而在某一行為被認定為違法犯罪之前,由于該行為的性質不能夠確定,因而通過該行為所獲取的財產就難以定性為贓款贓物。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違法犯罪所獲取的財產,是否能夠定性為贓款贓物,最終只能由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予以確定。在刑事訴訟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利對贓款贓物進行認定,公安機關無權認定。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無罪推定原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只有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有罪后,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才上升為罪犯的贓款贓物,即是說,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在其法律上的地位被確定為罪犯之前,其違法所得便不能夠成為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贓款贓物。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只使用過“物品、文件”、“存款、匯款”、“財物及其孳息”、“合法財產”等字眼,在人民法院審判判決后才有贓款贓物的說法。因此,從以上分析可以得出,。
第四十三條,“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罪重的證據材料”,等等。
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規定應當僅適用于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無權以此規定追繳財物。
(1)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依法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2)偵查機關凍結在金融機構的贓款,應當向人民法院隨案移送該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3)查封、扣押的贓款贓物,對依法不移送的,應當隨案移送證據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規定》明確指出,不得以未移送贓款贓物為由,拒絕受理案件。因此,贓款贓物并不是一律都要移送法院,法院不能以檢察院未隨案移送贓款贓物為由拒絕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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