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協議書反悔
人民調解協議書反悔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反悔的,可以再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該調解協議經過法院確認有效后,則當事人不能再就原糾紛向法院起訴。 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九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 經過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請求基層人民政府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三十三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協議是可以反悔的,但是要有合理的要求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
應符合以下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3、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5、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但是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調解書。這是有強制執行力的,一旦簽收就產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訴也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另行起訴。
擴展資料
普通第三人的調解沒有強制執行力,反悔后可以向法院起訴。對于仲裁機構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協議,或者請求確認協議無效。此時需要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申請撤銷,或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無效的調解協議或者被撤銷的調解協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調解協議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參考資料:
1、經法院主持達成了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后,該調解書一經簽收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如不按照協議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對調解書強制執行。在調解書簽收前是可以反悔的。2.根據我國民訴法的規定,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但是如果調解協議上沒有審判人員、書記員的簽名或者蓋章,也沒有法院章,僅是雙方當事人的簽名,雙方達成了這個調解協議,而后本案是撤訴了。那么這個調解協議在雙方當事人簽字時就已經生效了。只不過這個調解協議不像調解書那樣具有強制執行力。
如果此時一方反悔,另一方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因為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下簽訂的這個調解協議具有合同的性質,既是合同就要履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9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上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由于調解協議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因而在一般情況下都能得到自覺執行。但是,也有一些當事人出于自私的動機,借故拖延,不履行協議的;還有的當事人由于上還沒有想通,事后又反悔的;或者是當事人無理取鬧,故意不履行協議等等。對于上述情況,《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6條明確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告進行調解;在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進行調解;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如果當事人對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而不予履行的,調解人員應當耐心說服教育,經教育后當事人仍不執行調解協議的,應允許或告訴當事人向基層人民政府申請調解處理或者向有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兩種情況可以反悔,即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未經法院司法確認的可以反悔;經過法院調解,法院調解書未送達雙方當事人的可以反悔。
否則,不可反悔。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可以到法院起訴。如果雙方當事人到法院要求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經法院確認后不可以反悔。一方不履行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雙方經法院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在調解書未送達雙方前,一方或雙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進行判決。一旦雙方當事人都簽收了調解書,不可以反悔。一方不履行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調解書確有錯誤,可以申請再審。
反悔可起訴。 《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二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鷦協議后,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見,人民調解協議的拘束力是比較差的,當事人是可以反悔的,對調解協議的內容有異議的,可以起訴。
我朋友半年前下雨天開車轉彎的時候和一個電瓶車撞了,沒什么事,人也沒倒,就是電瓶車殼子壞了點。警察也來處理了,最后是我朋友現金賠償800元不走保險了解事故,也寫了800元賠償后再無糾紛。結果上兩天我朋友接到一個電話,說是被他半年前撞的那個人,說他現在腿疼上不了班了去醫院檢查了說是上次撞的遺留的傷復發了,找我朋友報銷醫藥費賠償誤工費什么的,我朋友還緊張的不行問我們怎么辦,我直接一句話,再打你電話,你就說:你報警處理也好,或者法院起訴也行,請你以后不要再私自給我打電話了,我也不會再接了,如果你報警警察給我來電話讓我去處理,我會去,如果你要法院處理,建議你先找個律師再去做一下傷殘鑒定,法院判決我賠償100萬我照給。再見!
后來又給我朋友打電話,我朋友按照我的話7過了一遍,對方就說那他起訴。
我在想,他起訴有啥用?當初自己提出要800元還不肯去醫院,最后錢也收了也寫了調解書并注明了收錢后再發生任何人和我朋友無關了,又不是有失公平的,又不是逼著他寫的,要帶他去醫院也不去就是要錢,我現在都直接懷疑是碰瓷的。
現在弄的我朋友一天到晚提醒吊膽的,我就勸他,要么對方過來敲詐你一下,能弄到就弄,弄不到也就算了,要么對方真的去起訴,你認真應訴就行,真打官司也不一定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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