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后可以去看守所探視嗎
判決后可以去看守所探視嗎
分幾種情況:
未決犯:就是在偵查、起訴階段,一直到法院的判決生效為止,都是未決犯。這時候一般是不給家人會見的,律師可以會見。但也有幾種情況下經辦案單位允許是可以會見。像需要和受害人進行賠償、民事訴訟等,家人向辦案單位提出申請是可以會見的。
已決犯:就是判決已經生效的。這時候就可以會見了,但一般會限制人數,并有固定的時間。
還有一種就是有死刑犯的案子,因為死刑犯只有在執行的時候才會讓家人見面,所以同案犯即使判決已經生效也可能不給會見。
所以,如果有家人被關進看守所,要先弄清楚是在什么階段,如果有律師,律師會告訴你一切。如果沒有律師,可以向辦案單位咨詢,一般的來講,辦案單位也會告訴你;也可以向看守所、檢察院的駐所檢察室去咨詢。
辦案單位就是給你發各種法律文書的政法機構。如發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的一般是公安局;發起訴書的一般是檢察院;發開庭通知的一般是法院。你接到什么樣的文書案子就在什么單位辦理,就可以向該單位咨詢和申請。
可以,如果刑期較短在看守所探視,如果刑期較長,可能要在監獄探視
判決生效之后可以到看守所去探視,不過要事先問清楚看守所開放探視的時間。因為看守所也是有固定的開放日的,不是什么時候去都可以的。
全國各地的監獄政策大同小異,說說我們這里的制度供參考。
1、已決犯一般會在判決下達并生效后,分批分配押送到各個監獄。服刑人員分到監獄,一般是先到入監隊學習訓練一個月左右,然后分配到各監區。
2、新入監服刑人員,一般會在一周內填寫《入監登記表》,由監獄獄政科給家里寄一封信,里面的內容是一份入監通知書(通知家屬服刑人員于某年月日送押到某某監獄,地址在某某地方),一份是接見須知,告知家屬接見需要注意的事項。
3、家屬第一次接見,持入監通知書在工作日到監獄會見室辦理接見手續。需要帶的東西,包括本人身份證,同一戶的帶戶口本,不同一戶的帶單位或派出所的親屬關系證明。一般不允許帶物品,現金可交給會見室工作人員代收(開收據)。會見一般是限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
每次會見一般不超過三人,每次時間不超過半小時,每月會見不超過一次。
4、服刑人員入監一個月左右,監獄會給家中郵寄接見本。接見本上載明服刑人員姓名、單位、刑期起止,主要親屬姓名等,以及可以會見的日期(每周的固定日期會見),以及其他注意事項。
5、注意事項
監獄會見場所都有完備的錄音錄像設備,會全程監督,因此不利于服刑人員改造的以及違背法律的內容禁止在會見中涉及。
禁止私藏夾帶違禁品。如現金票證,通訊工具、紙條、刀具、藥品等。
禁止用外語、方言(說明,本地當地方言無妨,禁止故意用第三方方言對話逃避監聽)、暗語會見。
遵守會見室的秩序,聽從會見室管理人員安排,不得到警戒線以外的地方活動。
不經允許,不得拍照、錄音、錄像。
如果是在看守所已經判決了的犯人是可以探視的,但是一個月不能超過3次,周末不能探視。如果是還沒判決的是不能探視的,只有有會見律師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1、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2、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雖然可以探視,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周六周日不是探視時間。
3、并不是每個人都有權探視,罪犯的近親屬或著其他有親密關系的人才可以。但是從外面送東西或送錢給犯人是可以的,但東西必須是看守所下屬商店購買的或者經過檢查可以遞送才行。擴展資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只有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和周末意外,其余的時間均可探監。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家屬是不能探視的,就是送生活用品的時候也不允許見面的。判刑以后到勞改場才可以家屬探視。
只要你認識他就可以去探監,到時需要出示你的身份證進行登記,原則上只可以帶一些水果,你要是在監獄有認識的人就什么都可以帶進去了。還有就是可以和犯人吃吃飯,就是所說的特見,但是那里的飯是相當的貴了,但是曾經因為豬流感取消了一段特見,現在不知道開放沒有,否則就只有隔著玻璃窗電話聊了。時間上是不同的監區有不同的探視時間,這要看他在幾監區了。你可以事先打監獄的電話咨詢一下的。還有就是普通的探監也是需要花幾元錢登記的,記得帶零錢去。還有就是給犯人存錢每月不可以超過300元的。還有不懂的就問我吧!
一般不可以,律師有委托書和律師證的話就可以。看守所的探視制度:
1、在押人員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2、在押人員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在押人員。在押人員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在押人員回家探視。
3、在押人員近親屬給在押人員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4、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公訴的案件,在押人員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本人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通信。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判決后可以去看守所探視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