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需要召開聽證會嗎
執行異議需要召開聽證會嗎
案外人提執行異議,這是法律賦予案外人的權利,也是案外人的救濟途徑和救濟權利。這個很正常,沒必要驚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案外人申請執行異議,基本上是對房產主張權利,想要通過執行異議來排除法院執行,而這種糾紛很多基本上都是之前存在房屋買賣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想要排除執行執行的買賣糾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一般來說,法院受理執行異議之后會組織召開聽證會。作為申請執行人,屆時依法參加執行聽證會,就對方的申請事項,事實理由,證據,以及本案的法律適用等等問題作出答辯即可。當然,因為這個屬于對執行物的異議,若法院不支持其異議請求,作為案外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屆時,還將產生一個訴訟,最后的結果還是需要由法院來裁判。
你搞清楚執行異議和案外人異議的區別沒有?從你題目介紹看是執行異議,從你追問的內容看,似乎又是案外人異議。
執行異議是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對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而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
案外人異議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主張自己享有權利(所有權、抵押權、租賃權等),在案外人異議中,法院的執行行為一般是不違法的,案外人通過提交證據證明表面上是被執行人的財產實際是案外人的財產。
這兩種異議的救濟渠道大不一樣。
執行異議通過向上級法院復議的方式救濟,案外人異議裁決后,不管是申請執行人還是案外人,要在裁決后10日內提起訴訟解決。
現在回到你題目的本身,就目前來看,最好在異議程序中聽證,不聽證書面審查也沒有大的問題。
如果不服裁決結論,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最后,提醒一下,執行異議的法律條款是民訴法202條,案外人異議的法律條款是民訴法204條,你也可以搜索一下這兩個條款的內容。
如果當事人不服法院作出的強制執行,可以向法院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對于爭議較大的案件,法院可以召集雙方當事人,召開聽證會。聽證會所準備的材料,就是法院擬定的執行標的,不是被執行人的相關證據材料,如房產證,協議等。法律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法院會根據執行異議的規定和異議的理由、證據,決定是否聽證,然后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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