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規職業打假人
2020新規職業打假人
如有證據證明職業打假人故意知假買假,那么職業打假人就不能定位成“消費者”,因為“消費者”定義是“為了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個人或單位”;并且法律上的欺詐行為定義是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1、賣方有欺詐的故意,希望對方陷入錯誤;2、買方因欺詐陷入錯誤認識;3、買方因欺詐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知假買假者沒有因為對方欺詐而陷入錯誤認識,所以不能用《消法》來處理賠償事宜。
我個人對職業打假人是非常認可的!
試想,如果雞蛋沒有縫,能夠吸引蒼蠅嗎?
職業打假人,事實上就是假貨的“清道夫”!所以,從這個層面上來說,我國的職業打假人還不夠多!還需要發展壯大。
我到一些發達國家旅游,在購物的時候,一般不會去想:這東西會不會是假貨?因為,如果你賣的是假貨,會處罰的傾家蕩產!
一些職業打假行為索賠不被支持,或涉嫌敲詐勒索罪。 對于職業打假人根據食品安全法提起的民事訴訟,各個法院判決的結果不一致,有的獲得支持,有的被法院駁回。更有甚者,一些職業打假人因敲詐勒索涉嫌了刑事犯罪。 除了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的:“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被法院駁回不予賠償外,還有一些外包裝上沒有中文說明標識,或者因為原告多次提起訴訟涉嫌惡意訴訟而被駁回的情況。
不合法,法律是保護真正的消費者,而不是為了保護通過知假買假來謀利的個人和組織!現在很多的所謂“職業打假”,其實是唯利是圖,甚至有的演變成職業敲詐,國內已經有不少職業打假被判刑的案例,大規模,有組織集團化地涌入職業打假,給國家相關部門造成很大困擾,很多的投訴舉報集中在商品標簽瑕疵,并不是商品質量問題。給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造成困擾,所謂的“職業打假”已經發展成為職業詐騙!國家現在也不再支持這類謀利性質的打假!
打假人,一個相當于敲詐勒索的代名詞。打假打假,你以為他真正的目的是什么?市場上買到過期的,假的,他不是要過你賠他十倍的錢,他有另外一個目的,他去食品藥品起訴你,可知道食藥監局對于這些經營過期消售的超市最高的處罰是五萬元,除非消費者肯和你和解,剛開始時打假人是不會出來與的和解,連人都找不到,食藥監局又崔得你急,那怎么辦,打假人不出現的目的就是為了加大談判的價碼,最后因為買了一包幾塊錢的東西要你賠幾萬,這就是打假人的真正目的,也相當于敲詐勒索。相信這些人遲早會受到法律制裁
職業打假人都是依據相關法律進行打假,并且打的假也確實是假貨,打假人才會打假,想打假人不找你麻煩,首先你得守法經營,如果你自己違法了,還想著能用法律去打擊受害的消費者,那還要法律干嘛呢?如果打假人提出超越法律允許的范圍過度的要求,那么就形成了故意敲詐勒索罪,這樣你可以用法律來懲罰“打假人”敲詐勒索!但是既然是職業打假,顯然他們不會不懂法,讓自己背上敲詐勒索的罪名!
合法的職業敲詐,最后是個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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