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法典貸款新規
2021年1月1日,我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正式施行,這預示著一個新權利保護時代的來臨。共1260條規定的《民法典》,它涵蓋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與每個人息息相關,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為幫助大家了解《民法典》,了解其中涵蓋的貸款方面的新規,林律師整理了以下4條大家最關心的問題,快跟著一起了解一下吧!
1.房屋做了抵押貸款能否過戶呢?
曾經買賣過二手房的朋友或許都知道,如果房子做了抵押貸款,必須先還清房貸,等銀行解除抵押后才能過戶!但是,現在新實行的《民法典》對此有了新的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同時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p>
簡而言之,如果未在合同(貸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中約定限制,即便房子已經進行了抵押,自己的房子仍然可以出售,但是在賣房子時必須在第一時間通知抵押的機構和相關個人。
總的來講,設立抵押權的房子可以賣,抵押權可以跟著房子走,抵押不影響房子交易流轉。
2.結婚期間貸款,離婚后是兩個人來還?還是夫妻一方來還?
近年來,結婚人數增多的同時,離婚率也持續增高,并實現16連漲。隨著這一現象的加劇,夫妻財產、共同債務等問題逐漸成為熱門話題,為此《民法典》對夫妻婚后共同債務再次進行了具體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除外。
總的來說,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是“共債共簽”“共同生產經營”和“家庭生活負債”。為方便理解,給大家舉個例子:
A先生和B女士是一對夫妻。某天,A借款20萬,妻子B在借據合同上簽字了,那么這便屬于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如果,妻子B未簽字,A能證明這20萬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也屬于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妻子B對該筆貸款毫不知情,且A無法證明該筆貸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和共同經營,離婚后該筆貸款由A一人償還。
所以,對于離婚后貸款到底誰來償還,你現在是否有了一個清晰的認識呢?
3.真的有“零門檻”不看征信的貸款嗎?
“低利率,高額度、零門檻”“不看征信”,一些朋友很容易被這樣的廣告所吸引,去借錢后才發現掉入高利貸套路,“利滾利”越貸越多,輕則利益受損,重則家破人亡,款姐提醒但凡正規貸款沒有不看征信的,如果你遇到一定要提高警惕!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高利貸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導致人民群眾利益受損,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遇到高利貸除了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外,我們要勇于拒絕高利貸。
4.找中介后又“跳單”還需要給服務費嗎?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人為節省中介服務費,在利用完中介后,直接跳開中介與對方私下接觸溝通,并簽訂合約,這種做法看似“聰明”,實則充滿危險,更不可取!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明確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這一新規定是國家對中介行業合法性的認可和對中介行業權利的保障。其實中介費真不是亂收的,它包含了人工服務費、電話費、代辦手續費、交通費,還包括服務機構的租房、人力、時間成本等。
民法是萬法之母,從出生到死亡都離不開民法。從羅馬法到現在,概念體系發展的日益完善。民法并不是遙不可及的晦澀法律概念,它存在在人間煙火之下,涉及到我們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希望我們每一個人都能夠更加了解并善用它保衛我們的權益。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2021年民法典貸款新規”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