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坐牢后沒錢還怎么辦
詐騙坐牢后沒錢還怎么辦
剛好有朋友就是監獄人民警察,這樣解答,您可能就清晰一點,像您所說的被詐騙被坑的錢,在判決書里面就是標注為罰金,即使他被判刑,那罰金也是要執行的。
按照現在監獄和法院的工作實際來講,罪犯只要想減刑,那就得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在獄內要主動服從管理,積極從事勞動改造、教育學習還不能有違規違紀行為,這樣每個月就是獲得相應的考核分數,當考核分數達到一定程度的時候,那就可以申請減刑;二是當符合減刑條件時,這個時候除非其家庭的確是困難的,有證明的,不然就得把罰金給交了,如果不交罰金的話,那么法院通常就會打回,不予減刑。
從您所講的情況來看,其父母是有錢的,只是賣掉房子搬家了,但是一般情況下父母還是會跟小孩聯系的。特別是當他要減刑的時候,就會找家里。所以,您可以從公安機關和看守所查得到他分到哪所監獄執行刑罰,然后通過律師要求其本人執行罰金,包括找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因為罰金不是交給監獄的,而是犯罪份子家屬提交給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的,這樣子您就明白整個程序了。
總之,看準一點,那就是他想不想減刑,只要他想減,那罰金就得交,您就有希望。但是如果他打算牢底坐穿,那就比較麻煩了,真的拿他沒辦法了。
法院判決了詐騙犯罪嫌疑人!但犯罪嫌疑人并無能力歸還詐騙金,被害人急需錢,咋辦?
首先,法院依法懲處犯詐騙罪的嫌疑人!體現了法律的威嚴!懲處違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維護了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這是法律存在的意義所在!亦是法院這個國家機器存在的意義所在!
其次,法院并非慈善機構!亦不是民政部門!所以,被害人需要錢,法院亦愛莫能助!
被害人如果急需錢,可以去借貸!亦可請求社會捐款!同時,做了不嚴謹的事,肯定會要付出相應的代價!成年人眼中并無“容易”二字!加油!
首先,其實刑法并沒有規定電信詐騙罪,電信詐騙是一種手段,被歸到“詐騙罪”里面。其實不光是詐騙罪,許多涉及到有被害人/被害單位的犯罪都會存在這個問題,例如兩搶一盜(搶劫、搶奪、盜竊)、故意傷害、故意殺人、還有非法集資類犯罪等經濟犯罪。
想要拿回錢一般有三種途徑:
1.針對詐騙類案件,在沒有在公安刑事立案抓人后的刑事程序中(公安、檢察院、法院),通過律師、相關部門跟嫌疑人的律師、家屬積極溝通退贓的問題。
如果在刑事程序中,嫌疑人能積極退賠退贓,法官一般會將其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而給其量刑優惠,也就是輕判一些。我承辦的案件當中,許多嫌疑人家里面確實拿不出錢了,我也盡量建議他們通過各種渠道借錢甚至是貸款退贓,以爭取輕判;如果我代理被害人一方,也會以此為籌碼跟嫌疑人的家屬和律師談判,因為錯過這個機會,到后面的民事程序再去追討的話,對于嫌疑人的量刑沒有任何幫助,所以如果有律師和專業人士介入去促成,分析清楚利與弊,效果會好很多。我就遇到過一些很負責的法官,在一審、二審中積極地促成退贓。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2.到了法院階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這類情況主要針對人身權利受到侵害而遭受物質損失的類型,例如故意傷害等案件。 詐騙案件是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我承辦的案件當中,許多嫌疑人家里面確實拿不出錢了,我也盡量建議他們通過各種渠道借錢甚至是貸款來賠償,以爭取拿到被害人的《諒解書》,實務中諒解對于輕判有著非常大的作用,我有不少當事人因為積極賠償后拿到被害人的《諒解書》取保出來之后得到了緩刑、輕判的效果;如果我代理被害人一方,也會以此為籌碼跟嫌疑人的家屬和律師談判,因為錯過這個機會,到后面的民事程序再去追討的話,對于嫌疑人的量刑沒有任何幫助,律師應該時刻想著當事人利益最大化,因為這是律師的職業宗旨。所以如果有律師和專業人士介入去促成,分析清楚利與弊,效果會好很多。我就遇到過一些很負責的法官,在一審、二審中積極地、不厭其煩地促成賠償與諒解、和解,因為這是一個雙贏的選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二百二十五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應當進行調查。
人民法院除應當審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節外,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審查以下影響量刑的情節: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及責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親屬是否協助抓獲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時表現,有無悔罪態度;
(五)退贓、退賠及賠償情況;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諒解;
(七)影響量刑的其他情節。
第五百零五條 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3.待刑事程序完結后另行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
針對詐騙罪,如果在刑事程序中嫌疑人沒有退贓,公安機關也沒有追繳完成,被害人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當然,最好不要走到這一步,最好是能在前面的刑事程序中拿回錢,因為這個階段的判決面臨著“執行難”的問題。不過在實務中,如果民事判決出來了嫌疑人(此時他應該去監獄服刑了,不應當叫嫌疑人了)還是完全不執行的話,在有些地區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減刑問題。
法律依據: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5條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從法律上講,詐騙罪是指“虛構事情,隱瞞真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而在現實生活中,受害者都是在自己的錢“要不回來了”才選擇報警的。而對于罪犯來說,都是“實在拿不出錢了”才走進監獄的。所以即使罪犯真的出來了,恐怕能“拿回錢”的希望也比較渺茫。因為在開庭前,法院都會做犯罪嫌疑人親屬的工作,告知“如果積極退還贓款,法院在量刑時能減輕對被告的刑事處罰”。一般來說,這是要回錢的最關鍵的時刻,如果這個時刻那個戴上手銬的人還不吐錢,恐怕今后真的沒有希望了。恕我直言!
在承擔刑事責任之后,還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并不能代替民事責任。一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都是這樣的。除非原告主動不要了,否則債務仍然存在的。所以,詐騙罪判刑后是需要還錢的。
但刑法規定中并沒有要求還款。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犯本罪的,根據詐騙數額的大小,除了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主刑外,同時應當并處罰金或沒收個人財產等附加刑,沒有判令償還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內容。
還款的情況只是在判決前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依據,在判決后可能作為有悔罪表現的依據,與其他情節相結合,對是否減刑產生影響。
簡單說,如果判決都已經下了,不還款也沒什么不利后果,最多就是減不了刑而已,絕對不會在判決的基礎上加重刑罰。
現在跟以前已經不一樣了。詐騙分子坐牢后,如果按照法院判決沒有退贓或者積極退賠,一輩子都會背上法院失信人的名聲,同時會受到時不時的查財產,強制執行的遭遇。
過去詐騙分子判決后,拒不退贓或者賠償受害人,只會加重刑罰,但在執行完刑事處分,一定程度上就逃脫了民事賠償的責任。但現在會有以下幾個辦法:
1.只要是經過法院的有效判決,一般針對此類是刑事并民事共同判決。當詐騙分子刑事階段執行完畢后,民事部分沒有履行,那他首先會被扔入法院被執行人黑名單,如果經過執行局執行后還沒有履行,就會被送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之內后。即使其出獄,也無法買房買車,高消費、出國、坐飛機,坐高鐵等等。這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他的很多正常活動不能做。但是如果他偷偷的拿出贓款,慢慢的花,怎么辦?
3.如果受害人持續追查,發現了其還有藏匿的資產。及時向執行庭進行匯報,法院執行庭會采取行動進行查封扣押。如果時間過長,受害人放棄追查或者受害人查不到其藏匿資產,怎么辦?
4.現在法院執行庭,時不時的會采取一些集中行動,清理積壓的案件,看能不能執行完畢。目前都已經進入到大數據時代,想有效藏匿資產是一件很難的事情。只要他使用贓款,超出法院限制高消費范圍,法院會很快查出來的。那么法院會采取行動,拘留,要求其履行債務,如果情節嚴重的,還可以以拒執罪,再行提起刑事處罰。
這么一輪一輪的搞下去,一般人是很難頂住的。除非詐騙分子真的已經將贓款揮霍完畢,藏匿是一件很難的事情。在經過比較長的時間后,如果法院認為確實沒有藏匿資產或者履行能力,可能也會結案不再執行。
尤其是在未來如果出臺《個人破產法》之后,會針對此類情景,肯定有具體的條文規定。一方面不會輕易的放過詐騙分子,另一方面對沒有可執行能力的詐騙分子,也會給他一條生路。
德先生講金融和理財,由專業變得通俗,如果覺得好,關注我!再多點點贊。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詐騙坐牢后沒錢還怎么辦“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