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程序
民事訴訟二審程序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第二審又稱上訴審,第二審程序也稱為。上訴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是指由于當事人上訴,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裁判,在其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對案件進行審理的程序。上訴的提起上訴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法律在賦予當事人上訴權的同時,規定了提起上訴必須具備的條件。這些條件分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兩種。實質要件,是指對哪些裁判可以上訴。上訴只能是就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規定不準上訴的裁判,當事人就不能上訴。可以上訴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判決,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按照特別程序審理作出的裁判,當事人不得上訴。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的第二審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都是終審裁判,當事人也不得上訴。形式要件,是指應具備哪些法定的程序上的條件才能上訴。具體包括:哪些人可以上訴或被提起上訴;提起上訴的期限;提起上訴的書狀。具體分析如下:①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必須是第一審中具有實體權利義務的人,包括當事人、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般無上訴權,但是如果判決涉及其實體權益,也可以上訴。②提起上訴的期限。按照民事訴訟的規定,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天,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天。③上訴狀。上訴狀是當事人表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而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變更原審裁判的訴訟文書。在上訴狀上應寫明下列內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或訴訟代理人的姓名、職務;原審法院的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的受理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送交上訴狀,但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發交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收到上訴狀副本,應當在15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提出答辮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在5日內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收到全部案卷后,便開始第二審程序。上訴案件的裁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審理終結后,經合議庭評議,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不同的判決、裁定。①維持原判。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②依法改判。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應當作出判決,依法改判。③發回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④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解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二審人民法院裁判為終審裁判,即裁判作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訴訟二審程序如下:;一、準備階段。;二、法庭調查。;三、法庭辯論。;四、調解。;五、合議庭評議。;六、宣判。;七、閉庭。
接下來,肯定進行二審程序,雙方都作為上訴人參加庭審。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期限一共三個月。
通常在送達后3周左右就會開庭。
民事二審開庭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是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二審沒有簡易程序,都是普通程序審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你好,根據《民訴法》規定: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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