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凍結房產解凍程序
法院凍結房產解凍程序
這個要根據不同的情況,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凍結,一般是凍結到案件結束,不超過30天。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一是當事人申請、二是法院依職權采取凍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法院查封房產期滿辦理延期手續的不能解除查封手續,封房產期滿沒有辦理延期手續的效力消滅不需要辦理解封手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相關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擴展資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相關規定: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1、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2、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3、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4、債務已經清償的;5、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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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①據以保全的條件和原因不復存在或者情況發生變化,如被申請人已經履行義務或申請人放棄請求權。
②在訴前財產保全中,申請人在法定起訴期間內不起訴。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后15日內,申請人應當盡快起訴。15日屆滿,申請人還不起訴的,表明利害關系人不想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分歧,從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出發,此時,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③被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包括保證人擔保、實物擔保、現金擔保或有價證券擔保后,人民法院就有必要重新審視原財產保全裁定繼續保持的必要性。
如果擔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那么被申請人敗訴,不能履行義務時,擔保人就要對被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保證人擔保的,保證人應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金額的保證書,并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以防止提供的擔保不能兌現。
另外,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證人為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提供保證的,在案件審理終結后如果被保證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執行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的財產。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原告撤訴以后,法院應該在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立即將凍結的房產予以解封。
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案件的訴訟程序已經終結,法院原先的凍結裁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應該由法院另行作出裁定予以解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六條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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