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查封離婚后的房產嗎
在生活當中,有很多情況下法院都會查封被執行人的房產的,那么離婚后還會查封我們夫妻共同房產嗎?是否可以操作呢?若可以查封,我們又該如何解封呢?目前哪些房產法院又不可以查封呢?
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各位,如果是離婚前債務那么是可以凍結的,如果是離婚后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目前,房子的查封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訴訟階段的查封和另一種則是執行階段的查封。
1.訴訟階段的查封
訴訟階段的查封,只等期限屆滿就能解封。
2.執行階段的查封
執行階段的查封,只能等判決執行完畢后,經當事人申請,對房產予以解封。
查封法定流程是這樣的:
1.法院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并分下列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
(1)被查封的標的物已核發房地產證的,應提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2)被查封的標的物是預售商品房的,應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預售商品房的交易情況表或該樓盤的明細表;
(3)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的,應先到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并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那么如何解封?解封是指,被查封的房產因法定查封期限屆滿或者已經強制執行完畢,經被查封財產的當事人申請,法院作出予以解封的決定并執行。
那么勢必查封,就要面臨解封,那么被查封的房產的如何進行法定解封程序呢?首先法院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有效執法證件,之后就是去提交法院解封房產的法律文書,繼續就是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解封處理。據小編所知,最快提交法律文書的當天就可以解封。根據法釋[2004]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1)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2)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3)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4)債務已經清償的;
(5)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憑該通知書約定的生效日解除查封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