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不凍結直接扣劃嗎
法院可以不凍結直接扣劃嗎
法院可以
我說法院可以的法律依據是巜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這條規定執行一是當事人向法院申請。一是審判員向執行員移送執行。這二條執行并存,不可以前條否定后條,也不可后條代替前條。
被執行方以執行人未申請為由,質疑法院執行的合法性,是沒有法律根據的,也是徒勞的。
審判員向執行員移送執行,是法院的主動行為,為的是維護法院判決,裁定的效力權威,保證判決,裁定落實的嚴肅性,也能加快結案,使這一案件完美終結,真正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在判決書生效后,履行判決的法律義務,及時還款,何必用法院來執行,那多沒誠意,多被動啊。
法院執行員接到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法院向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這是法院第一條重要執行措施。《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法院”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法院得有個裁定,交給銀行,信用合作社和有儲蓄業務的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這些協助單位必須辦理。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范圍。這些協助單位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辦理凍結或者劃撥存款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法院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罰款1000以下罰款,還可向監察機關提出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大家好!我是龍門山財經,專注銀行金融社保觀察與分析。
可以肯定的說,銀行卡被司法凍結,不會自動解除凍結。所謂司法凍結是指司法機關或執法機關為防止被告藏匿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而對被告采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對于銀行存款的凍結,屬于其中一種形式。
為什么銀行卡會被司法凍結?當被告涉及銀行借貸逾期不還,一般民事訴訟或涉案違法犯罪時,只要原告提出凍結申請,由法院裁定后,即可對被告銀行賬戶實施凍結,或者對動產和不動產進行查封。凍結和查封只是形式不同,實質上是同等法律效力手段。
銀行賬戶是如何被凍結的?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我國均采用法官到銀行現場凍結方式。即縣一級人民法院出具“銀行賬戶凍結通知書”后,由兩名法官持有并向開戶銀行出示身份證或法官證,即可要求銀行工作人員立刻協助執行。一般當場辦理完畢,不得以各種理由推諉或阻礙,更不能延期執行,否則以涉嫌“拒執罪”或“妨礙公務罪”論處。銀行存款凍結最長時間為1年,到期后因案件需要的,可以續凍,但仍然不能超過1年。
隨著網絡時代的發展,現在最高法已經正式上線“網絡查控系統”,該系統與全國3600多個銀行、公安、工商交通和人民銀行等單位聯網運行。即各級法院可以通過網絡直接對被告財產進行查詢、查封凍結和扣劃,不再一定要到協助部門現場,包括銀行。
凍結如何解除凍結?對于被告來說,即使你手眼通天,神通廣大,也根本沒有絲毫辦法,主動權只能在被告和法院。當銀行賬戶被凍結后,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只能由法院解凍,原告被告均無權私自解凍,包括銀行在內。一般情況下有三種解凍方式:
1.判決之前,原被告經調解協商一致,原告提出解除申請,經法院裁定可以解除凍結。
2.被告完全履行了償還債務的,法院會及時解除凍結。
3.原告在庭審中敗訴的,法院依法解除對原告財產的凍結。
除此之外,要想解除凍結已經別無他法。隨著我國社會信用制度建設不斷縱深推進,極度壓縮“老賴”生存空間已勢在必行。誠信者,海闊天空。失信者,必將寸步難行。好了,今天分享到此。持續關注【龍門山財經】,隨時和你分享生活中最實用財經知識!
父母有民間借貸沒還,兒女已成人,法院可以凍結兒女的銀行卡嗎?
現在有很多情況是父母借錢的目的,是為了兒女的消費支出的。但法院往往不查清事實,只是按照誰借款誰償還的辦法判定案件。實際這樣的判決,是不符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法院在審查、審理案件的時候就要應該查清案件的事實,查清借款的流向或著用途,假如借款真的是用于子女消費,比如為兒女購買房產、汽車,置辦結婚用品等情況,兒女就應該有償換的責任和義務。現在兒女既然有能力,為何不考慮自己的父母的難處做兒女的難道就袖手旁觀嗎?烏鴉尚且反哺,何況人了。所以作為一個案件,人民法院有必要查清事實作出公正的判決。否則失信情況就越來越多,不但造成生效的判決得不到履行,同時這種情況泛濫也是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所以,對于這種情況,不能一概而論,應該根據實際情況。(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接觸過幾百件執行案件,你所提的問題主要不是法律適用問題,而是在司法實踐中的實務操作問題,簡單點說就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是怎么操作的。
一般來說案件,進入執行程序以后,因為在立案階段已經輸入了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因此執行法官可以直接通過總對總網絡信息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賬戶進行查詢,一旦發現銀行卡有余額,就會立即采取線上凍結措施。經過審批以后,一般第二天就可以完成凍結,最快的銀行當天就可以實現凍結。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一個執行案件如果終本結案的話最少要查詢兩次,第一次就是立案以后的查詢,第二次就是在終本前一個月的查詢。如果在終本前一個月不進行查詢,那么該執行案件就無法采取終本的方式結案。一般的執行案件執行期限都是半年,系統上顯示為180天。
因此,如果你是在第一次和第二次查詢之間補辦的新的銀行卡,那么理論上法院在第二次查詢時是可以發現的,也會采取凍結措施。但是如果你要是在法院終本以后又開的新卡,除非是極其特殊的案件,法院一般不會再進行查詢,因此你新開的卡大概率不會再被凍結,但也不是絕對的。
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執行方面的問題都可以關注并私信我,我會盡力解答。
卡里沒錢法院是強制扣劃不了的,但是法院可以凍結,按金額凍結、全封、半封等!
按金額凍結就是凍結一定金額,這個金額內的錢是不能動的,超出部分可以隨意支配!
全封就是不進不出,銀行卡也不能進錢也不能出錢!這種方式比較少
半封就是只能進不能出!一般大部分都是半封或者按金額凍結!
不好說法院凍結賬戶以后多長時間,會強行扣劃,因為凍結銀行賬戶,既可以在起訴以前,也可以在訴訟過程中,還可以在判決書生效后的執行過程中,再加上案件可能會上訴,時間很難確定。但有一點可以明確,只要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不履行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法院隨時都可能會將凍結的銀行存款進行強行扣劃。《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可以申請訴前保全,法院受理后可依法凍結債務人賬戶。債權人也可以在法院審理下達裁決書后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可以凍結債務人賬戶。
按照法律規定,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執法機關可以要求銀行凍結賬戶。法院可以凍結債務人本人的財產,也可以凍結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如果是基于家庭生活也可以凍結債務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很合適!‘’
依我之見:人民法院執行部門不與被執行人協商而直接劃撥其住房公積金的執行行為合情丶合理丶合法丶合適。
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性質。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實行兩審終審的制度,一個民事案件從原告起訴,到經過二審后生效,原丶被告雙方對于案件爭議和最終誰輸丶誰贏丶誰該依法履行相關什么樣的義務,雙方都是心知肚明的,用不著‘’裝大尾巴狼‘’;人民法院二審生效民事判決的文書尾部也‘’明文‘’表述得清清楚楚一一敗訴方須在XX年X月X日前履行相關義務,該義務表述也清楚明白一一或賠禮道歉丶或親自作為丶或退還某財物丶或支付現金若干……同時,人民法院執行部門在強制執行前,仍會提前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該執行通知書也會將即將執行的具體內容寫得清楚明白等等。
上述清清楚楚丶明明白白的履行義務,敗訴方也明知肚明,可是過了法定期限,自覺履行了嗎?沒有嘛!
正因為敗訴方應該按期履行而‘’耍賴‘’拒絕履行,導致勝訴方不得己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所以,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是針對蔑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老賴‘’的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的違法行為的。結合本案例人民法院執行部強制劃撥走住房公積金的行為,既是被‘’老賴‘’被逼無奈,又是依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工作的有關規定而實施的執行行為,所以,人民法院的強制劃撥住房公積金的執行為既合理,又合法,更合適。
二,為什么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民事裁判行為不與‘’老賴‘’協商的行為‘’合適‘’呢?
一個生效民事案件能進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環節,這就意味著被執行人是拒絕執行的‘’老賴‘’,老賴們為了對抗法院的有效的強制執行,往往會采取隱瞞丶變賣丶轉移…等手段來讓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變成‘’一張廢紙‘’。所以,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依法就必須‘’出其不意‘’,才能成為有效執行,從這個意義上講,本案例中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又怎么會提前與被執行人協商呢?所以,本案例中法院執行部門不與被執行人協商而強制劃撥其住房公積金的執行行為既合情丶合理,又合法丶合適。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法院可以不凍結直接扣劃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