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注重私法的表現
大陸法系注重私法的表現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區別在于:
1、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2、訴訟程序不同。前者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重心,具有糾問程序的特點。后者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具有抗辯式的特點,同時還存在陪審團制度。
3、法律適用不同。大陸法系習慣用演繹形式,英美法系習慣用歸納的形式。
4、法律分類不同。大陸法系分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為普通法、平衡法,公法指憲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訴訟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
5、法律編纂不同。大陸法系傾向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傾向單行法。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學習借鑒了大陸法系制定法傳統,但也大都是對其判例的匯集和修訂。
拓展資料:
資本主義國家有兩大法系,即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羅馬日爾曼法系,是承襲古羅馬法的傳統,仿照《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樣式而建立起來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
歐洲大陸上的法、德、意、荷蘭、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和拉丁美洲、亞洲的許多國家的法律都屬于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又稱英國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襲英國中世紀的法律傳統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英、美、澳大利亞、新西蘭、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均屬于英美法系。
近幾十年來,英美法系國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為對習慣法的補充。
目前世界上大約有26個國家法律屬英美法系,除英美兩國,其余主要是英聯邦國家,大陸法系又稱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點就是以法典為第一法律淵源,法典是各部門法典的系統的綜合的首尾一貫的成文法匯編。
世界上大約有70個國家法律屬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歐洲大陸及受其影響的其他一些國家。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是資本主義類型的法律,在經濟基礎、階級本質、法律基本原則方面是一致的,但由于不同的歷史傳統的影響,在法律形式和法律運行方式上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從宏觀方面來看,兩大法系的主要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法律淵源的不同。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淵源是指立法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行政法規,只有它們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法院的判例不是法律淵源。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法律淵源,而且,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判例法與制定法的主要區別在于:判例法是具體訴訟案件的結果,而制定法是立法機關或其他有權制定法律、法規的機關對一般情況所作的規定;制定法是以比較精確的條文化的形式出現的,而判例法是一個判決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則和規則,這些原則和規則,有的可能表達得相當清楚,但一般來說并非如此。判例法的基礎是 “遵從先例”原則,這個原則的要求是,上級法院的判決,甚至本法院以前審理類似案件的判決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則和規則,具有約束力。例如,在英國,上議院的判決對其他一切法院均有約束力;上訴法院的判決,對除上議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上訴法院本身,均有約束力;高等法院一個法官的判決,下級法院必須遵從。在實踐中,美國沒有英國嚴格。就制定法而言,大陸法系沿襲羅馬法的傳統,習慣于用法典的形式對某一法律部門所包含的規范做統•—的系統的規定,法典成為法律的主要形式。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制定法往往是以單行法的形式對某–類問題做專門的規定。 第二,法律結構的不同。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結構的一個共同特征是:公法和私法是法律的基本分類。公法和私法劃分的理論依據是私人自治,其主要含義是:個人享有財產和締結合同的絕對權利,國家的活動僅限于保障這些權利并充任私人之間糾紛的裁決人,而不應干預個人的自由。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分別代表了兩個不同的主體國家和個人。構成私法關系的是彼此平等的法律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法和商法屬于典型的私法。公法關系是國家機關之間或國家機關和個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權力服從關系而不是平等關系。憲法、行政法、刑法等屬于公法,程序法一般也被認為是公法。英美法系國家在傳統上并沒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它的法律基 本分類是普通法和平衡法,這兩種法律包含的法律部門比較分散,很不明確”在英美法系國家,屬于私法性質的法律規范是在普通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而普通法又是與民事訴訟的形式不可分的,因此英美法系沒有像大陸法系那樣稱為民法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茌調整私人財產關系等方面的法律,有合同法、財產法、侵權行為法、繼承法和婚姻家庭法等。但是,在大陸法系,民法是整個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法律部分。 第三,法官的權限不同。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審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實外,首先必須考慮制定法的規定,根據制定法的規定來判決案件,法官對制定法的解釋也必須受制定法本身的嚴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法國民法典》規定,法官對于其審理的案件,不得用確立一般規則的方式進行判決。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制定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來審理案件。在審理案件時,法官首先考慮以前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的事實與以前案件的事實加以比較,然后從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適用于本案的法律規則。而且,法官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創造新的判例,從而,法官不僅在適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圍內創造法律。
所有的法律都是分為公法和私法的,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但英美法系不同,是判例法。
1.法的淵源上的差別
大陸法系以制定法為主要淵源,法被理解為抽象的規范。
普通法系以判例法為主要淵源,它以解決訴訟為目的。
2.著重點不同
大陸法系重視有關法的實質規定,重視實體法。
普通法系對有關審判、訴訟程序、證據的規定以及有關的判決執行的規定,對程序法,給予特別的關注。
3.法的結構上的差別
大陸法系法的結構的基本劃分是公法和私法,由于歷史的原因,規定公民之間關系的民法、后來形成的民商法在整個法的體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普通法系由于普通法起源于對王權利益的維護,公法居于重要地位,其基本分類是普通法和衡平法,它所使用的概念和詞匯也具有與大陸法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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