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按實際工資基數交社保
單位未按實際工資基數交社保
這個東西不好界定,如果公司給你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呢?其余的都是什么績效或者補助,獎金之類的,那不就沒有什么可爭議的了嘛?問題不是出現在公司,而是出現在制度,從一開始社保就應該全民一個標準,而不應該分成三六九等,因為我可以負責任的告訴你,除非是國企,除非是事業單位,否則,沒有多少民營企業上的起真實的社保,你要知道,有多少企業目前還掙扎在能不能給上社保的窘境!少一些抱怨,多一些知足,如果不是政策,或許壓根就沒有社保這種東西,你不也是照樣活下去!
你工資高于最低繳費基數,正常按照你工資繳費。
若公司繳費低于你的工資,你可投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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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單位如果不按上一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繳納社保違法嗎?首先,單位是做不到的,因為上一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是社保的一個繳費基數而已,那么在社保繳費基數的一個前提下,任何人都要按照這樣的基數去執行,當然我們注意到養老保險還有一個區間的繳費指數,那么這個繳費指數是可以自由選擇的,這一點一定要注意。
比方說你所在地區的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是5000元。那么5000元的這個基數就是100%的一個社保繳費指數。但是社保繳費指數并不是只有百一%個檔次,他是有很多檔次的,一般情況下是60%,到300%都是可以自由的選擇交費的。那么作為企業在職職工來講,選擇社保繳費指數,一般情況下是要選擇最接近于員工本人工資的這個繳費指數,去交納自己的社保待遇。
所以說,如果你所在的工作單位沒有完全按照這個自己工資的標準去繳納社保待遇,而是一個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保待遇,那么實際上在2019年社保稅改以后,是不會允許這樣做的,所以說慢慢的會改變這樣的一個現實狀況,當然很多企業確實是為了降低員工的用工成本,都按照最低繳費基數來繳納社保,這是很常見的一種現象,它是并不違法,但是是不符合社保稅改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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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有很多人會告訴你,如果不按實際工資來申報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可以依照什么什么法律去什么什么地方投訴。但是我想說,其實這個并不實際。
如果是國企、外企、大公司、正規中小型公司,基本上都會按照職工實際工資來申報養老保險基數,這個不用擔心。
但是一些不正規的公司,不按職工實際工資來,甚至按當地最低工資來申報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這種情況有很多。
碰到這種情況該怎么辦?我覺得無非就這兩個辦法。
第一:找公司溝通,要求公司按照實際工資來繳納。
第二,辭職走人。
我覺得不需要找什么勞動部門去投訴,因為你投訴了,鬧翻了,基本上你也不要再繼續干下去了。除非這家公司惹毛了你,你投訴,舉報,然后這家公司受到相應處罰,你再揚長而去,也是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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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您好,公司未按規定交納社保該怎么辦?作為一個工作單位來講,只要是依法和自己的員工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30日內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就應該為員工正常的繳納社保,那么這個社保主要是包括五險,職工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這5大類保險。也就是說在入職的當月或者次月起,就應該享受到社保的待遇。
那么如果你新到一家工作單位,明確的規定你在試用期內不繳納社保,必須是轉正以后才繳納社保,那么這樣一來的話,它確實是不符合這種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但是有些員工由于自己找一份工作單位不容易,不敢跟企業單位提出自己的要求,那么也就等到這種轉正以后才能夠享受到社保的待遇,所以說無形中也為企業單位的這種不良之風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實際上這個問題我認為通過2019年社保稅改以后會得到有效的改變,因為社保稅改它本身稅務部門在全國的征收范圍力度都是比較強的,所以說想要逃避稅務部門的征收,可以說是比較困難的,由此企業單位是需要承擔一定的后果和法律風險的,那么如果說企業單位不顧稅務部門的這樣的一個征收,那么我相信最終帶來的結果,可能就是企業單位需要支付一定的罰金來解決這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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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確實普遍。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要求,只要與單位簽訂了正式的勞動合同,確立了勞動關系,就要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當然在實際情況上,很多單位的社會保險也只是選擇了設養老醫療等一兩個險種,并未做到5個保險全部繳納。更何況住房公積金,有的單位根本沒有這一項內容。
但是對于一些單位而言。盡管給職工繳納了公積金,在繳納標準上做了手腳。比如本應按每月實際工資的繳費比例,卻變成了參照最低工資標準去繳納。單位之所以這樣做,無非是想減輕單位的成本支出,算是鉆了現在相關制度的漏洞。當然這也與相關部門的執法檢查力度不嚴,力度不夠有很大關系。
但對于職工而言,這樣的隱性福利明顯打折。一旦職工買房,他每月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壓力會非常大。甚至有種情況,由于單位給繳納的公積金標準偏低,導致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沒有資格享受相應額度的貸款,也就是雖然有公積金卻用不上。
這種情況,職工應該盡早為自己重新選擇更好的單位,福利制度更為健全的單位,沒有必要為了這種單位去浪費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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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勞動合同法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為所有員工及時足額繳納社保;按照其法規的第三十八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足額及時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同時按照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解除后,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如果單位惡意不繳納社保,這個補償金時可以主張的;
3)如果單位繳納了社保,只是沒有按照員工的實際工資繳納社保,這種情況是不能主張經濟補償金的,并且只能要求單位補繳;
4)如果發生單位沒有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保的話,這種情況只能去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申請訴訟,而不是勞動仲裁和起訴;仲裁委員會法院也不會受理;
作者簡介:碩士研究生,國家注冊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企業內訓師,注冊咨詢師;中國人才熱線特約專家;三茅人力資源網專欄專家;中國人力資源門戶網站特約專家,中國HR3000強成員!中國HRD俱樂部西北分會理事長;西安財經學院及西安工業大學特聘導師;從事管理近20余年,先后從業于大型生產企業,百貨零售行業,房地產行業等多家知名企業!
聚焦職場生態構建,關注企業管理實踐;
聊聊職場的那點事,如果你有企業管理中的任何問題和疑問,加我關注私信與我,粉必回!
公司未按員工實際工資交納社保,你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立案處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單位未按實際工資基數交社保“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