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先動手占多大責任
打架先動手占多大責任
不一定。 根據法律規定,對于雙方打架斗毆的,要根據傷情鑒定結果和具體情節追究法律責任。 如果造成輕傷以上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在民事賠償方面,受害人有過錯的,可減輕打人者的賠償責任。
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做法。
1.利益最大化做法:聰明人首選。馬上倒地不起,手捂胸口,痛苦萬狀的叫救護車。只要對方不是堅決要你命的主,保準會后悔莫及,真心實意的幫助你叫救護車,去醫院。剩下的一切就取決于你的胃口了。警察叔叔不反對不鼓勵的解決辦法。
2.正常合法做法:馬上報警,簡單實用,事情得到有效控制,最后扯皮是免不了的,通常會吃點小虧,丟點小人。警察叔叔首推的解決辦法。
3.高手做法:施展高超的功夫,把對手制服,既讓他們心服口服,又不傷害他們。皆大歡喜,完美的解決辦法。歹徒和警察叔叔都喜歡的辦法。
4.個人英雄主義做法:沒有高超的功夫,又沒有過人的智慧,又受不了委屈,最后都會選擇個人英雄主義。就是和對手打上一架。結果自然是打贏了進法院,打輸了進醫院 。警察叔叔堅決反對的解決問題的方法。
生活中沒有標準答案,一切取決于自己的性格。路是自己走的,對錯都得認。
不算,一,誰傷重誰有理,二,還手算互毆,三,算不算有人說了算,而不是你…
有這種可能!
出現這種情況后,大多數會定義為“互毆”,有些網友總是搬出“正當防衛”說事兒,認為一方先動手以后,自己就可以以“正當防衛”的名義還擊。這是對正當防衛的錯誤解讀,可以百度搜索一下定義,這里不再多費口舌。
既然問題中用到了“打架”的定義,一般情況下都是因矛盾糾紛引起口角,進而發生了斗毆行為。這期間,總會有人先動手,事實上不可能做到雙方同時出手。
在處理此類案件中,如果雙方都符合行政拘留條件,且傷情差不多的情況下,民警在拘留天數上會有側重,或許先動手或者不講道理的一方會多拘留幾天,當然都是在法律允許的處罰區間之內。
上面說的做法不知道有沒有普遍性,老警處理過類似案件很多,也拘留過很多人。只要一方不講道理,即使另一方先動手,老警也會在法律允許內,對不講道理還動手打人的人,盡可能多拘留幾天,只是在辦案期間不明說。
因為,那些不講道理的人,從來不認為自己不講道理,甚至用“不講理違法嗎”來質問辦案民警,這句話也很難回答。因此,處理此類案件時,力爭讓不講理的人“吃大虧”,就是老警考慮的問題。
如果判互毆只會造就無數的沒有血性沒有骨氣沒有擔當的慫貨孬種,長此以往,民族習性也會以然,離亡國滅種就不遠了。
1.兩個人吵架,對方先動手打人,另一方還手致人受傷或死亡不屬于正當防衛。
2.正當防衛應該符合四個條件:
(1)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4)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3.這種情況屬于“防衛過當”,就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4.《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5.你所描述的“對方也是一副要置人于死地的樣子。”這也只是兇神惡煞的樣子,只能說是震懾人、威脅人的一種重度表現,他的直接行為和目的還沒有達到“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從這里我們就可以看出:還手之人就屬于“防衛過當”。
6.對于防衛過當的量刑,《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于在什么情況下減輕處罰,什么情況下免除處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7.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衛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衛行為的起因;
(2)防衛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衛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衛過當的原因。
8.“防衛過當”本身不是罪名,一般都會以“故意傷害罪”定性,但是在量刑的時候會從輕。
9.“防衛過當”致對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殺人罪。按照刑法規定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于防衛過當構成犯罪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0.當然,先動手之人如果對還手之人造成傷害的,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打架先動手占多大責任“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