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條件贈與可以要回嗎
有條件贈與可以要回嗎
人都沒了,還在乎那點財物,你這不是因小失大嗎?男子漢大丈夫一諾千金,送出去的東西,怎好意思要回來呢?算了吧,也給雙方留下一個美好的念想,不要把仇恨擴大化了,那樣的話會很累的,你想想看,為了那點財物,雙方再撕破一次臉,好意思嗎?錢財乃身外之物,不要把它看得那么重了,戀愛不成,反目成仇,那又何必呢?再大的仇恨,再多痛苦都會隨著時間的流逝慢慢的淡忘而消失的,時間長了都將成為一種美好的回憶。
沒有一個人敢保證,談一次戀愛就會百份百的成功的,戀愛不成,就要分手,這也是常態。不要因為分手,再把自己搞得傷痕累累,萬劫不復的,那樣太不劃算了,好合好散,給愛放生,那也是一種心靈的美德,把兩個已經不愛的人硬擲綁在一起,那不等于要同歸于盡了嗎?這種殺敵一千,自損八百的招數不劃算。最好的辦法就是,當作上了一次學校,你交了學費了,你再想想看,上學的時候你書沒念好,老師還能退你學會費嗎?不能吧。
戀愛是一種很美好的東西,那是每一個年輕人都非常向往和期待的革命圣地,不要把這塊干凈的土地,搞得烏煙瘴氣的,那樣會遭人痛恨的。在這塊革命的圣地中,你要保持自己的光輝形象,人生難免都有溝溝坎坎的,鼓足勇氣跨過去了,前面又是一片艷陽天。老是糾結于過去,你就沒有辦法得到重生。孰輕孰重,難道你心里就沒有一本帳本嗎?
年輕人朝氣蓬勃,就像那八九點鐘的太陽,希望都寄托在你們的身上了,沒有過不去的火焰山,感情的事情永遠都沒有對錯的,只有合適和不合適的兩種選擇。也不要跟感情講道理,也就是說不要跟自己愛過的人講道理,永遠都講不通的,根本就沒有道理可講,只有在不斷的妥協中,你的愛情故事才有永生的機會。否則,你就只有死路一條了。愛情是一個永恒的話題,家家都有一本難念的經,可是再難念你也要念,想清楚明白了,你就會輕松快樂的多了。
你自己對照一下撤銷贈與的條件,符合就可以要回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我初步判斷是不能要回的
如果女方說明是以復合為條件才給予的贈與,復合失敗是可以要回的,但是很難舉證的
贈與的法定撤銷權是指只要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不論該贈與合同是否已履行,贈與人均可撤銷贈與。
《合同法》第192條是針對法定撤銷權而規定的。
該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我是愛的解析課,專注解決兩性情感矛盾,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首先,戀愛中送出去的禮物在法理上是不能要求返還的,但如果涉及到一些價值高昂的東西的話,具體情況就比較復雜了。比如說是一輛車的話,口頭上送了,但有沒有過戶?如果沒有過戶,這個就需要返還了。其他東西的話,可以明確界定為是“贈送”的,是不能要求返還的了。
其次,戀愛中送出去的禮物在情理上是不能要求返還的,但涉及自尊的話,視具體情況對方主動返還的情況也是存在的。不管是貴的還是不貴的禮物,戀愛當中你送出去了,那說明你送得起,不管你們戀愛的結果好不好,是不是有一個圓滿的結局,都不應該再索還,否則就太小氣啦。有時候你們戀愛沒結果,可能對方不想留你的東西,會主動還給你,這時候要不要在你了,有些高自尊的人也是不會要的呢。
第三,那什么禮物可以要回來呢?結婚之前送的彩禮是可以要回來的,因為這個道理上好明白,送彩禮是為了結婚,而如果不結婚了,那么彩禮就得要回來。這在法理和情理上都合適,都沒什么問題。總的來說,就這一條可以要,其他的任何都不方便要回來,至于那些小玩意小禮物,更不應該去要,那就成小屁孩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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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關于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贈予之后的錢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條件才可以要回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嚴重損害贈予人或者贈予人近親屬的;2、對贈予人負有扶養的義務但是不履行的;3、與贈予人約定應當履行一定的義務的,但是受贈人并沒有履行的,可以撤銷贈予。
符合特定條件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收回贈與的錢財。具體條件是:
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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