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扣劃后怎么處理
法院扣劃后怎么處理
被司法凍結的銀行存款,如果需扣劃的,應該由法院法官持工作證、執行公務證、扣劃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直接到該賬戶的開戶行辦理存款扣劃手續。
開戶銀行必須按法院的要求辦理扣劃,如果拒 不協助的,可由法院進行民事制裁。《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問:如果法院強制執行,把被凍結的銀行卡內的錢。強行劃走。。銀行卡會自動解凍嗎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銀行沒有權力凍結銀行卡,沒有法院的凍結/扣劃通知書,銀行是不可以對客戶的賬戶進行凍結操作的,即使是勝訴的情況下也不行,這是違反法律程序的。凍結被告銀行卡,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告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法院依法應當向銀行送達協助執行通知的民事裁定書,銀行收到后,將不得向凍結了存款人支付或轉移錢款。否則將會受到法院的處理。凍結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法院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延期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銀行員工失誤把錢誤存入老賴賬號,導致錢被法院扣劃了。這種情況處理起來確實比較棘手。但也不是說沒有辦法。
責任追究很重要
首先我們要明確的一點是現在事實已經發生了。我們要解決問題首先要分清責任源頭在哪里。銀行工作人員為什么會把錢存入老賴賬號呢?是存款人提供了賬號銀行沒有核對名字還是說直接就是打錯賬號,而恰巧這個賬號是老賴的存款賬戶呢?
如果說是前者的話那銀行和存款方都是有責任的。不能單純的把責任推脫到銀行柜員身上。如果情況是第二種情況的話那就要追究銀行的責任主體了。
提供材料找法院
既然錢已經被扣劃走了,也就是說現在錢還是在法院的對公賬戶里面。只要銀行方面還有存款人能夠提供足夠的證明材料表明這筆業務與老賴沒有任何關系,那就有可能會經過法院退款。
在去年的時候我的同事也有發生過類似的情況。當時情況是我們銀行方面向企業追繳貸款欠款。費盡心機終于追回部分錢款時卻由于工作人員的失誤誤存入該企業已經被凍結的賬戶里面。
后來我們就自己作出書面說明確定這筆資金不是企業正常的業務往來款項。向法院提供書面說明后才對該賬戶進行解凍取出了該筆款項。當然最好還是找找熟人幫忙,起碼好說話不是。
綜上所述,遇到這種問題是比較麻煩,需要各方進行協調疏通。可能會需要一個比較漫長的等待期才會有結果。
民間借貸被起訴后沒有能力還款,最后被法院執行,銀行卡被凍結,下一步還會怎樣處理?
凍結被執行人名下財產,這是法院執行工作最為常見的手段。對于銀行卡來說,不管有錢沒錢,法院多數都會進行凍結。至于房產或車輛,這要是沒有則不存在被查封及執行的問題。從執行來說,法院能夠執行的主要財產也就是這些。因為這些財產是能夠通過法院的執行系統進行查找,相對省事。其他財產,因為沒有接入系統,查找財產及執行需要到登記部門,工作難度及程序也相對麻煩。多數法院也不愛做這個事情。
銀行卡被凍結的話,那接下去法院會劃扣凍結款項到法院賬戶,再由法院交付給申請執行人。若是這些凍結劃扣款項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那也還好。若是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那還有可能面臨被法院懲戒。目前法院常見的懲戒措施有兩個,一個是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另一個則是限制高消費。這個兩個懲戒措施的作用不好說,你自己在生活中就能夠體會到。若是一般人,那可能影響也不大。還有嚴格點的懲戒措施,那就是司法拘留。拘留這個在實踐中相對還是比較少。比較少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執行人不好找到。我們經常發現找不到被執行人,那這個拘留措施也不好落實到位。還有一個,那就是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這是一個刑事責任,也是最高的刑罰。按規定,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況,有可能涉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關于這個具體情形,我們司法解釋也有相應的規定。
一般銀行帳戶扣劃都是屬于司法扣劃,除簽約代扣繳費之外。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商業銀行凍結劃扣的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國家郵政儲匯局、總行直接監管的財務公司:
為規范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和扣劃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現發布《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請各金融機構遵照執行。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將本通知翻印發至轄內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財務公司。二○○二年一月十五日附件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和扣劃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協助查詢、凍結、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法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協助查詢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查詢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協助凍結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單位或個人提取其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為。協助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扣劃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資金劃撥到指定賬戶上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含外資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市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等。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存款,應當在存款人開戶的營業分支機構具體辦理。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
第五條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不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做好協助工作,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機構確定專職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接待要求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的有權機關,及時處理協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國家秘密。
第八條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第九條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
第十條辦理協助扣劃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在協助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存款時,應當審查以下內容:(一)“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需被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單位或個人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
(二)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義務人應與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相同;(三)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凍結或扣劃金額應當是確定的。如發現缺少應附的法律文書,以及法律文書有關內容與“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或所附的法律文書。有權機關對個人存款戶不能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有權機關提供該個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它足以確定該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內控制度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的登記制度。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時,應對下列情況進行登記:有權機關名稱,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姓名,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相關法律文書名稱及文號,協助結果等。登記表應當在協助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時填寫,并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和金融機構經辦人簽字。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表,并嚴格保守有關國家秘密。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涉及內控制度中的核實、授權和審批工作時,應當嚴格按內控制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拖延推諉。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對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完備的,應當認真協助辦理。在接到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后,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于收貸收息,不得向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轉移存款。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查詢存款手續后,有權機關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機構應當保守秘密。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凍結、扣劃存款手續后,根據業務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單位或個人。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的資料應限于存款資料,包括被查詢單位或個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資料。對上述資料,金融機構應當如實提供,有權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抄錄、復制、照相,但不得帶走原件。金融機構協助復制存款資料等支付了成本費用的,可以按相關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五條有權機關在查詢單位存款情況時,只提供被查詢單位名稱而未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賬戶管理檔案積極協助查詢,沒有所查詢的賬戶的,應如實告知有權機關。
第十六條凍結單位或個人存款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期滿后可以續凍。有權機關應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續凍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凍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措施。
第十七條有權機關要求對已被凍結的存款再行凍結的,金融機構不予辦理并應當說明情況。
第十八條在凍結期限內,只有在原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作出解凍決定并出具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才能對已經凍結的存款予以解凍。被凍結存款的單位或個人對凍結提出異議的,金融機構應告知其與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聯系,在存款凍結期限內金融機構不得自行解凍。
第十九條有權機關在凍結、解凍工作中發生錯誤,其上級機關直接作出變更決定或裁定的,金融機構接到變更決定書或裁定書后,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協助扣劃時,應當將扣劃的存款直接劃入有權機關指定的賬戶。有權機關要求提取現金的,金融機構不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與解除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均應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依法送達,金融機構不接受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以外的人員代為送達的上述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同一單位或個人的同一筆存款采取凍結或扣劃措施時,金融機構應當協助最先送達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有權機關辦理凍結、扣劃手續。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的具體措施有爭議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爭議機關協商后的意見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院到銀行扣劃當事人的存款不會事先通知當事人,也不會給當事人出據收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劃撥被執行人財產,有關單位也需要協助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而金融機構在協助人民法院劃撥被執行人財產時,不需要通知當事人。因為根據《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3項、第4項之規定:
(3)對人民法院依法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金融機構應當立即予以辦理,在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以收貸收息;不得為被執行人隱匿、轉移存款。違反此項規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4)金融機構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向當事人通風報信,致使當事人轉移存款的,法院有權責令該金融機構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劃撥被執行人財產,有關單位也需要協助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而金融機構在協助人民法院劃撥被執行人財產時,不需要通知當事人。因為根據《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3項、第4項之規定:
(3)對人民法院依法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金融機構應當立即予以辦理,在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以收貸收息;不得為被執行人隱匿、轉移存款。違反此項規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4)金融機構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向當事人通風報信,致使當事人轉移存款的,法院有權責令該金融機構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被司法凍結的銀行存款,如果需扣劃的,應該由法院法官持工作證、執行公務證、扣劃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直接到該賬戶的開戶行存款扣劃手續。開戶銀行必須按法院的要求扣劃,如果拒不協助的,可由法院進行民事制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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