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厲害還是醉駕厲害
酒駕厲害還是醉駕厲害
那是因為處罰的太輕所造成的,人們還沒從酒駕的危險中所提高自身的認識,都是不見棺材不落淚的主。所以要嚴格處罰。
謝邀!
酒駕和醉駕有什么科學依據嗎?
當然!
我國法律規定的酒駕和醉駕就是以酒后對人的精神認知和運動技能影響的科學研究結論作為直接依據而制訂的。
盡管對證據的采信奉行的依然是“拿來主義”,幾乎所有研究都是在西方人口中進行時,你卻不能說它不適合于我國人口,因為,交警才不聽你這一套說辭。
我國有關酒駕和醉駕的規定
我國有關酒駕和醉駕的規定是基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2004年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
飲酒駕車,即酒駕,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濃度(BAC)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也寫成0.02%),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醉酒駕車,即醉駕,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濃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0.08%)的駕駛行為。
酒駕和醉駕規定的科學依據
早在1922年,科學家就建立起了酒精定量檢測的方法。
從此之后,科學家們對酒精人體代謝動力學和酒精對人體作用量化影響進行了大量研究。
這些研究積累到上世紀70、80年代終于到了收獲季節,到90年代,通過對歷史研究的綜合分析得出了酒精對人體作用的一些基本結論。
也就是說,到上世紀90年代,這類研究已經基本成熟,即使今天來看,也很少見到1990年代以后有關酒精對人體作用的基礎性研究新成果。
其中,酒精對駕駛的影響也在這個階段基本確定。
比如,美國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就在這個階段發表過多項報告。
較早的報告,基于1977年和1981年的兩項綜合分析,將醉酒駕駛犯罪標準定在了BAC達到100mg/100ml 。直到今天,美國有的州還采用這一標準。
而我國酒駕和醉駕采信的證據見于Moskowitz和Robinson在1988發表的一份綜述,兩位科學家通過對1950到1985年間177項有關酒精對駕駛相關技能影響的科學研究的回顧,基本結果:
- 當BAC達到40mg/100mL有21%的研究報告會導致駕駛技能受損;
BAC達50mg/100mL時34%報告駕駛技能受損;
BAC達80mg/100mL時66%報告駕駛技能受損;
BAC到100mg/100mL時幾乎100%報告駕駛技能受損。
而在所有研究中,報告可以導致駕駛技能受損害的最低BAC值為10~20mg/100mL。BAC在這個范圍內,損害主要表現為注意力分散,視覺功能和追蹤能力受損。
世界上不同地區和國家政府所制定的關于酒后駕駛違法標準,大致上都是基于這些研究證據,從嚴或從寬地采信了不同的閾值。
我國的酒駕標準,就采取從嚴的策略,采信了駕駛技能開始受損的20mg/100mL血液酒精濃度水平;
而醉駕標準則采取了相對從寬的原則,采信大多數駕駛技能都受損的80mg/100mL。
在美國,NHTSA發布報告也引用兩位科學家的研究成果,基于這些證據,多數州也將酒后駕駛的違法標準從100mg/100mL下調到了80mg/100mL。
在歐洲,德國的Kruger在1990)對歐洲發表的非英語文獻進行了綜述,得出的結論是,在實際駕駛中,BAC在30~49 mg/100mL的范圍內溝通和控制技能受損,BAC達到
50mg/100mL,自主運動技能受損。
綜合以上證據,歐盟規定的酒后違法駕駛的BAC標準是50mg/100mL。
象輕微醉駕的沒出什么事故的就不要拘役了,一拘役工作就沒了,專家大爺們你們咋想地呢
原因有三:
一、沒有從思想上意識到酒駕或醉駕會對自己和他人帶來怎樣的危害。法律意識淡薄,不以酒駕或醉駕為恥,在他們看來,酒駕相對于殺人,偷盜,強奸等罪行相比,根本算不上什么犯罪,也不會對這種行為有任何的羞愧心理。
二、過于自信,因為有了第一條的思想驅使,所以在他們的潛意識里覺得自己酒量很大,喝點酒又不會影響到開車。又或者說在他們的潛意識里認為不會那么巧正好碰到警察。
三、處罰不嚴格,或者說是法律對于普通酒駕者處罰力度過輕,導致一些人存在著僥幸的心理,以為少喝點酒又沒事,又不是喝醉了,類似這樣的人普遍存在著對于酒駕的法律概念模糊,總覺得只要不是醉駕就沒事,大不了罰幾個錢或找找關系就沒事了。
要想從根本上杜絕酒駕和醉駕的事件發生,除了加強國民的法律意識的增強和思想道德的提高以外,最關鍵的還是要加大法律的打擊力度和威懾力。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酒駕厲害還是醉駕厲害“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