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夜醉駕怎么處罰
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駕駛。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p>
《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p>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醉酒駕駛機動車會構成犯罪。若是昨天醉酒,今天駕駛機動車,但是血液里的酒精含量達到醉駕的標準,這樣能否認為為犯罪呢?今天,我們一起通過一個案例來了解一下。
2016年4月20日上午11時30分許,岳某某的同事高某某駕駛新L-D2758號機動車接岳某某上班時,將車違章停放在建國南路西則人行道,執勤交警要求將車移至指定位置接受處罰,此時岳某某來到現場,執勤交警要求他們出示駕駛證時,岳某某將自己的駕駛證交給了執勤交警,并按照交警的要求,將車從路西則人行道移至路東則的機動車道,之后執勤交警在與岳某某交談時,聞到酒味,遂將岳某某移交交警隊抽血檢查酒精含量,經鑒定,岳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4毫克。
岳某某與高某某等人于2016年4月19日晚一起喝酒至零晨2時許,高某某因此案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2000元。
案件的證據有:證人證言、血樣提取登記表、司法鑒定、駕駛員信息、戶籍信息、歸案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等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岳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判決結果出來以后,岳某某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岳某某酒后休息了一個晚上,次日早晨11時許,在交警的指揮下挪動車輛,雖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剛超過危險駕駛罪的標準,但岳某某通過一夜的休息,并未意識到自己還處于醉酒狀態,交警讓其移車時,也沒有發現上訴人處于醉酒狀態,不具有危險駕駛的主觀故意。且是在交警的指揮下短距離低速移動車輛,其駕駛車輛的危險性大大降低,符合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可不認為是犯罪。最終宣告岳某某無罪。
通過上訴案例,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行為人隔夜醉駕,不具有醉駕的故意,且行為人是在交警的指揮下挪車,距離很短,速度很慢,所以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處于醉酒的狀態,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這種情況危險性就大大的增加了,如此一來,可不一定能宣告無罪。
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人,不能機械的對其行為進行認定,是否構成犯罪應當綜合考慮行為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車速、是否有實際損害、行為人的主觀意識等因素,這樣才能準確適用法律,準確量刑。
酒精代謝速度取決于很多因素,比如:個人體質不同、喝酒習慣不同,加上酒后還有喝水、嘔吐等因素,喝完酒過多長時間酒精才能揮發干凈,沒有一個固定數值。所以,若是醉酒,盡量還是隔兩三天再開車,否則還是會存在構成犯罪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