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怎么交個稅
年終獎怎么交個稅
扣稅基本肯定要扣,除非年收入很低的人不用扣。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個稅計算公式(A1為年終獎):
=ROUND(IF(A1/12>3000,IF(A1/12>12000,IF(A1/12>25000,IF(A1/12>35000,IF(A1/12>55000,IF(A1/12>80000,IF(A1/12>80000,(A1*0.45-15160)),(A1*0.35-7160)),(A1*0.3-4410)),(A1*0.25-2660)),(A1*0.2-1410)),(A1*0.1-210)),(A1*0.03)),2)
綜合所得的個稅計算公式(B1為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ROUND(IF(B1>36000,IF(B1>144000,IF(B1>300000,IF(B1>420000,IF(B1>660000,IF(B1>960000,IF(B1>960000.0001,(B1*0.45-181920)),(B1*0.35-85920)),(B1*0.3-52920)),(B1*0.25-31920)),(B1*0.2-16920)),(B1*0.1-2520)),(B1*0.03)),2)
年終獎個稅籌劃的最佳配置
在總的綜合所得既定情況下,如果拿出一定比例來作為年終獎發放,并使用年終獎單獨計稅政策。
這里有一個錯誤的表述,樓主認為可以發兩次年終獎,但是在稅法的概念中,只有一次是真正意義的年終獎,另一次發放的只能以工資薪金對待,因為稅法規定年終獎和工資的計稅方式不同。
稅法規定: 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用全年一次性獎金12,按其商數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發年終獎的當月,員工工資低于起征點,應該用年終獎-( 起征點-當月工資)后確定年終獎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圖表: 最新個人所得稅率表
下面我舉個例子可以讓大家更好地理解年終獎的計稅方式和普通工資計稅的不同。
年終獎的計稅方法
假設員工當月要發的年終獎為3萬,個稅起征點為5000元,按照發年終獎當月工資是否超5000起征點,分為兩種情況討論:
A.當月工資高于5000
假設發年終獎的當月工資為6000元,那么3萬元年終獎的個稅需要繳納的金額為30000/12=2500,適用稅率3%,個稅為30000×3%=900元。
B. 當月工資低于5000
假設發年終獎的當月工資為3000元,那么按照上述稅法規定,3萬元年終獎的個稅需要繳納的金額為[30000-(5000-3000)]/12=2333,適用稅率3%個稅為(30000-2000)×3%=840元
所以,如果要發兩次年終獎,只有一次是按照上述計稅方式進行扣稅,另外一次必須按照工資薪金扣稅。
舉例說明一下,如果員工當月工資6000元,已經發過年終獎了,你還要再發一次3萬的年終獎(你認為的年終獎,實際稅法不認可的),按照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該員工本月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30000+6000-5000)×25%-2660=5090元
所以樓主認為的年終獎分兩次發需要繳納的個稅金額是存在很大差別的,為了避免多交稅款,建議遵守法律,一次性發放,關于發放年終獎的計稅方法請參照: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5]9號文件。
年終獎是怎樣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看看這兩種方法怎樣省稅呢?
過去的時候,對于普通職工發放年終獎是一個很頭疼的事情,一旦搞不好會扣高額的個人所得稅。比如年終獎2萬元,月工資3500元,需要繳納4445元的個人所得稅。印象很慘痛,2008年工資只有1000元,年終獎發了2000元,結果直接被扣掉了100元個人所得稅,心疼死了。
不過,國家為了降低工薪階層的個人所得稅負擔,2018年國家推動了個人所得稅改革,2019年個人所得稅征收有四大變化:第一,個稅起征點上調為5000元。第二,實施居民綜合收入計稅。第三,按年綜合計稅,實施預扣預繳。第四,實施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其實,最主要的還是按年綜合計稅和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
在5000元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基礎上,加上因人而異的專項附加扣除,人們個稅起征點往往能夠提升到7000~8000元。如果我們采用按年綜合計稅的方法,8000元的起征點代表了一年收入9.6萬元都不需要繳稅。不過,我們是預扣預繳的,需要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匯算清繳才可以退稅。
其實大多數人的年終獎都是1~2月份過年之前發放,但是往往就被延遲到下一年度了。如果我們是在12月份發放,就可以將當年的累計預扣預繳,應稅所得額全部使用上了。一般不會多繳。
比如,平時每月工資5000元,年終獎發放3萬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獨生子女贍養父母2000元,未成年子女受教育1000元。
第一種計算方法匯算清繳
如果是當年12月份發放年終獎,該年度的累計預扣預繳應稅所得額實際上是0,畢竟扣除6萬元的累計減除費用和3.6萬元的累積專項附加扣除,年收入9萬元是不需要納稅的。
如果是1月份發放個人所得稅,1月份累計減除費用只有5000元和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只有3000元,應稅所得額會高達2.7萬元,1月份當月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3990元。這一部分錢可以在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請匯算清繳的時候,核算完就會退回,可是一般匯算清繳會比較麻煩。
第二種計算辦法,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優惠
實際上,這種方法在以前就出現了,是專門針對年終獎發放的一種優惠。如果本人當月工資高出免稅額,按照年終獎除以12找出對照稅率。
按照假設條件,2.7萬元除以12只有2250元,對照稅率只有3%。也就是說只需要繳納2.7萬×3%=510元的個人所得稅就可以了,比3990元的個人所得稅要低很多。
有人說原先不應該繳稅,現在還是繳稅了呀。確實如此,不過對于有的人來說還是劃算的。
比如每月收入3萬元的高收入群體,每月的應稅所得額是2.2萬元,最高適用稅率是20%。如果其年終獎發放12萬元,這樣我們可以查找出的對應稅率只有10%。
這樣按照有關稅率計算,需要繳納9480元的個人所得稅。
如果通過匯算清繳,將其年終獎平均到每一個月的收入中,個人所得稅的最高稅率將上升到25%,明顯還是年終獎計算公式劃算的多。
不過這一優惠政策將于2022年1月以前的期,最終所有的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都納入匯算清繳。
所以,未來的納稅政策還是越來越公平的。
根據財政部《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舉例說明:小王月工資6000元,2019年1月公司將發放年終獎20000元。那么,先拿小王的2萬元年終獎除以12約為1667元。根據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不超過3000元適用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所以小王年終獎應繳納的個稅為20000×3%=600元。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年終獎怎么交個稅“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