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疫情當前,北京市人民政府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控制工作的部署,有效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全面落實防控責任,并進一步明確,要不折不扣落實“四方責任”,確保防控工作扎實、有效。
“四方責任”分別是:1、落實屬地責任,健全轄區管理;2、落實部門責任,強化行業、系統管理;3、強化單位責任,健全社會單元防控工作機制;4、依法規范個人防控行為,強化社會責任。
在上面這一份《疫情防控責任書》中,主要是想強化簽署單位的主體責任。
具體來分析:
首先,此《疫情防控責任書》(下稱《責任書》)是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具體舉措。責任書中的每一條均積極響應了具體通知,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從《責任書》第四條:“如出現疫情,根據社區疫情劃分,疫點、疫區的劃分,落實社區防控策略及措施”來看,此《責任書》主要是針對社區管轄范圍內,因相關單位疏于管理或者摸排工作不及時造成疫情出現并擴散等嚴重情況時,責任該如何承擔。
但是,《責任書》中第五條:“如因疏于管理或者摸排工作不及時造成疫情出現并擴散等嚴重情況,我單位自愿承擔與此相關的一切法律責任”存在些許瑕疵,敘述過于絕對。原因如下:
一、小區是社區疫情防控的最小單元,物業企業是小區防控疫情的執行者。
為更好阻斷疫情蔓延,2月10日,北京市發布十條疫情防控通告,嚴格居住小區(村)封閉式管理,無物業、無安保、開放式小區由屬地街道(鄉鎮)負責落實封閉措施。由此可見,物業企業在這場抗疫阻擊戰中肩負重任。
二、物業企業因自身工作疏忽導致疫情出現或擴散,應當擔責。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責任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中對于單位責任明確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報告,按照要求采取相應防控措施。”“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因此,如果因物業企業自身原因,沒有盡到物業企業應盡的責任,導致本小區出現疫情或者發生疫情擴散等嚴重情況,物業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屬地社區應視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
《責任書》中,強調了簽署責任書的單位的主體責任,但是沒有考慮周全是否還有可能引發出其他主體責任。就物業企業來說,其本身就有管理小區公共事項的職責,但是在疫情期間,物業企業的工作多數是依照社區、街道甚至區、市級行政部門的相關通知而開展的。物業企業在此時可以被視為具體工作的執行者,是接受街道、社區的“委托”。因此,街道、社區作為監督者和協助者,也有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落實“四方責任”進一步加強重點人群、場所和單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明確強調,“街道(鄉鎮)和社區(村)應當嚴格執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方案(試行)》,加強人員健康監測,摸排人員往來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防控措施,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并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輸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責任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中也說明:“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大局意識和底線思維,按照全市的統一部署,各負其責、守土有責、守土盡責,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好疫情防控應急值守,確保人員到位,信息暢通,嚴格執行報告制度,不得瞞報、緩報、謊報。在疫情防控中不履職、不當履職、違法履職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因此,單獨強調《疫情防控責任書》簽署單位的責任,并不完善,屬地社區也應當視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疫情期間,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聯合北京市物業管理協會邀請了一些一線企業、律師、業內專家共同討論了物業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可能面臨的問題,以及應當注意的風險,并形成《疫情期間北京市物業管理法律指南》。
此次疫情,對于物業企業既是重要時機,又是艱難考驗。一方面,考驗其反應能力、人員分配能力、物資調配能力、與業主溝通及緊密聯系的能力;另一方面,這也是加強物業企業和業主之間聯系,加重物業企業在業主生活中所占比重,讓業主發現物業企業對居家生活很重要的良好契機。
環境法律責任,是指環境法主體因違反其法律義務而應當依法承擔的,具有強制性否定性法律后果,按其性質可以分為環境行政責任,環境民事責任和環境刑事責任三種。①行為人違反國家或地方環境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某一環境行為或相關行為,造成或可能造成干擾該國家或地方之環境行政管理,污染和破壞環境境,危害公共或個人之財產或人身生命或健康的安全,所依法應當承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②是一國或地區違反國際法規定、違背其應履行的環境保護國際義務,致使他國或地區的環境或國民遭受污染與破壞之危害,所應承擔的國際環境法和其他相關法規定的經濟賠償責任和道義責任。環境法律責任具有如下特征:(1) 環境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不以違法為必要前提;(2) 環境民事法律責任的構成實行無過錯責任制;(3) 違法處罰趨重化,主要表現為加重了行政處罰的程度、 實行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定特別刑法嚴懲環境犯罪、實行兩罰或多罰制度等。
主體 法律責任主體是指違法主體或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應注意的是,責任主體不完全等同于違法主體 過錯 主觀故意或過失。 在刑法上故意或過失是判定行為人主觀惡性的重要依據;民法上故意和過失統稱為過錯,是構成一般侵權行為的要素;在行政法領域,實施過錯推定的方法。 違法行為 包括犯罪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與法律責任的關系是既聯系又區別的,違法行為是法律責任產生的前提,而法律責任的承擔不以違法的構成為條件 損害事實 即受到的損失和傷害的事實,包括人身、財產、精神三方面。 損害應當具有 確定性,即是業已發生的而不是即將發生的, 損害必須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和公眾意識予以認定;有此責任的承擔不以實際損害存在為條件 因果關系: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有一因一果的關系
承擔法律責任主體,就是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公司、企事業單位)、公民個人,即由誰承擔法律責任。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