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后如何承擔
夫妻共同債務在司法訴訟實踐中算是比較復雜的問題,首先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就從時間點、舉債合意、共享舉債利益等方面來考慮,那么針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后各自應該如何承擔呢?
我們繼續本文開頭所講,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的,則不論雙方是否共享舉債利益,該債務均為夫妻共同債務;或是雙方并無舉債合意,但雙方共享了該舉債利益的,則該債務亦為雙方夫妻共同債務。而根據現行辦理的案件來看,夫妻共同承擔的債務主要為: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話用品、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如撫養小孩負債,或是照顧父母負債;
3、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生產、投資經營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7、因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8、雙方約定為共同承擔的債務。
而不屬于夫妻共同承擔的債務主要有: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對外提供擔保的債務;
6、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且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等。
綜上來看,若該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該債務在離婚后仍應由其個人來償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為被告,判令其償還債務。對于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認定,需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系個人獨自舉債以及確系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系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如需證明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舉證。
當然如果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可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對債務的約定以及有關法律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1)雙方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由雙方共同清償,或者對共同債務未作明確約定,那么該債務應由原夫妻倆共同負擔。審理中將原夫妻二人均列為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清償。
(2)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償還,雙方有約定,譬如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歸還,但原配偶一方對此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在審理中,法院既可將原夫妻二人均列為被告,也可將約定償還人列為被告,原配偶為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為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經債權人同意,債務是不能轉讓的(即共同債務改變為個人債務)。雖然原夫妻二人離婚時對共同債務的分擔作了約定,但不能因此而改變了債務的性質。法院這樣處理也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為目前離婚案件當事人有意或無意逃避法律,逃避債務的現象屢屢發生,在離婚時,將共同財產全部歸一方,而將絕大部分甚至于全部的債務由另一方承擔。致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從另一方面來講,夫妻離婚時自行協商約定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雖然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但相對債權人而言只是一種內部約定,對債權人不具有約束力,除非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債權債務關系不能發生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