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體一二三四殘疾標準
肢體一二三四殘疾標準
一二三四殘疾補貼標準如下:
1、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按月支付傷殘津貼;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損和殘缺或四肢、軀干麻痹、畸形、導致人體運動系統不同程度的功能喪失或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外傷、病變而截除或先天性殘缺; 2、上肢或下肢因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3、脊椎因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4、中樞、周圍神經因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礙。從人體運動系統有幾處殘疾,致殘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礙程度綜合考慮,并以功能障礙為主來劃分肢體殘疾的等級。 級別評定標準: 一級: a. 四肢癱瘓、下肢截癱,雙髖關節無自主活動能力;偏癱,單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 b.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單全臂 (或全腿)和雙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雙全臂(或雙全腿)截肢或缺肢。 c.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二級: a. 偏癱或雙下肢截癱,殘肢僅保留少許功能。 b. 雙上肢(上臂或前臂)或雙大腿截肢或缺肢;單全腿(或全臂)和單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c.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級: a.雙小腿截肢或缺肢,單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b. 一肢功能重度障礙,兩肢功能中度障礙。 c. 雙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四級: a.單小腿截肢或缺肢。 b.一肢功能重度障礙;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c.脊椎(包括頸椎)強直;駝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側凸大于45度。 d.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大于5厘米。 e.單側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損。 以下情況不屬于肢體殘疾范圍: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小于5厘米者。 4、小于70度的駝背或小于45度的脊椎側凸。
肢體殘疾標準 肢體殘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 2.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3.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的分級: 肢體殘疾一級: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四肢癱:四肢運動功能重度喪失; 2.截癱:雙下肢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3.偏癱:一側肢體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4.單全上肢和雙小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雙前臂缺失; 6.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 7.雙全上肢或雙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肢體殘疾二級: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偏癱或截癱,殘肢保留少許功能(不能獨立行走); 2.雙上臂或雙前臂缺失; 3.雙大腿缺失; 4.單全上肢和單大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單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級中的情況); 7.二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三級: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雙小腿缺失; 2.單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單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雙手拇指或雙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級中的情況); 6.一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四級: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單小腿缺失; 2.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強(僵)直; 4.脊柱畸形,駝背畸形大于70度或側凸大于45度; 5.單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單側拇指全缺失; 7.單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8.雙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癥(身高不超過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礙或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11.類似上述的其他肢體功能障礙。 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比較大,所以我將其羅列如下,以供你參考: 中國現有各類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包括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人身損害、犯罪等傷殘等級鑒定標準) 1、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 交通事故(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2、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工傷(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3、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GB/T 16180-1996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年10月1日實施(已經被GB/T16180-2006代替) 工傷(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4、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 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損失程度的鑒定。 5、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適用于一切違反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造成的輕微損害 6、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7、人體重傷鑒定標準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鑒定 8、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 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本標準列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 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 9、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 國家標準 GB/T 15499-1995 本標準規定了定量記錄人體傷害程度的方法及傷害對應的損失工作日數值。 適用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造成的身體傷害。 10、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司法部發布,2004年4月14日實施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含“造成嚴重殘疾的”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 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造成輕微傷害的”損傷程度評定。 11、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準 1).適用于除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適用其他有關鑒定標準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 2).2004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殘疾程度鑒定的,適用《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已作出殘疾程度鑒定的,仍適用原規定; 3).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有關受害人是否鑒定殘疾程度由審判組織決定;是否構成嚴重殘疾的鑒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參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 4).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則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執行。 12、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 民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解放軍總后勤部發布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標準由重至輕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適用于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13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 一切自然人。
四級肢體殘疾證的評定標準:
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頭面部損傷致: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
3、頸部損傷致: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胸部損傷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5、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6、肢體損傷致:雙手十指完全缺失;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7、皮膚損傷致癲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級別評定標準:
一級:
a. 四肢癱瘓、下肢截癱,雙髖關節無自主活動能力;偏癱,單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
b.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單全臂 (或全腿)和雙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雙上臂和單大
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雙全臂(或雙全腿)截肢或缺肢。
c.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二級:
a. 偏癱或雙下肢截癱,殘肢僅保留少許功能。
b. 雙上肢(上臂或前臂)或雙大腿截肢或缺肢;單全腿(或全臂)和單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
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c.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級:
a.雙小腿截肢或缺肢,單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b. 一肢功能重度障礙,兩肢功能中度障礙。
c. 雙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四級:
a.單小腿截肢或缺肢。
b.一肢功能重度障礙;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c.脊椎(包括頸椎)強直;駝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側凸大于45度。
d.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大于5厘米。
e.單側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損。
以下情況不屬于肢體殘疾范圍: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小于5厘米者。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肢體一二三四殘疾標準“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