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完筆錄讓回家算不算立案
做完筆錄讓回家算不算立案
錄完你的筆錄后,公安機關還要調查取證,審查其他證據或者線索,犯罪嫌疑人達到犯罪標準、案件符合立案條件,才會立案。
立案是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做完筆錄,然后警方會審核,可以立案的會制作受案回執,不予立案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會送到你手上的。
一、做詢問或訊問筆錄,是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中,固定證據的措施之一;
一個案件如果已經偵查終結,正常情況下,當然是不需要再做什么筆錄的;
不過,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一個案件偵查終結后,一般要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如果證據確實充分的,檢察機關按正常程序也就移送人民法院起訴了。
如果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機關會退回偵查機關(公安、檢察機關的反貪、反瀆部門或國家安全部門)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是2次。
在退回補充偵查的前提下,其實案子還沒有真正偵查終結,派出所再按偵查程序,找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做筆錄很正常的。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案子正常結案了,整個訴訟程序也結束了,法院也判決了,判決也生效了。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以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為由,提起申訴,或人民法院依職權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按訴訟程序的規定,人民法院將按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案件,這時候案件可能要重新偵查,補充證據,派出所再找人談話也是正常的。
做訊問筆錄后要視具體情況作為是否立案的依據。
一般公安部門會出具立案通知單,收到立案通知單才可以確定立案。
《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決定立案偵查時制作使用的決定類法律文書。其作用是表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
《立案決定書》制作完畢,標志著公安機關對某一犯罪事實已經立案,可以采取有關強制措施和偵察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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