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審判機關有哪些
我國審判機關有哪些
我國的立法機關是最高權力機關,行政、監察和審判機關互不從屬,在權力機關的授權下行使獨立的職權。
一、最高人民法院
主要職責:
(1)審判由其管轄的一審案件,主要是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一般是指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或者疑難復雜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2)審判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3)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4)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
(5)對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領導和管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
1、高級人民法院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高級人民法院設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職責為:
(1)審判工作:審判依法由其管轄的一審案件
(2)監督工作:監督轄區內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3)死刑復核工作:核準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和依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由其核準的死刑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和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職責為:
(1)審判依法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或者我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益的刑事案件。
(2)審判對基層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案件,以及省級人民檢察院分院、省轄市及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3)基層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審案件;
(4)監督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3、基層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自治縣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法院。職責為:
(1)審判除法律、法令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之外的所有一審案件;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其所做出的確有錯誤的生效審判、裁定;
(3)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務工作。
在中國,司法機關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大類。
1、公安機關可以被認為是司法機關的一部分,在行使行政職能時則不屬于司法機關;
2、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偵查部門、軍隊保衛部門等其他負有刑事偵查權的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其角色同公安機關。
3、人民法院按行政區劃設置,一般分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四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自治縣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法院。
4、人民檢察院按行政區劃設置,一般分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專門人民法院是我國統一審判體系——人民法院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國家的審判權。
專門人民法院與地方法院的區別主要在于如下幾個方面: (1)專門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組織或特定范圍的案件建立的審判機關,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區劃建立的審判機關。(2)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具有專門性,即專門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案件的性質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具有特定的約束。(3)專門人民法院的產生及其人員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如軍事法院院長并不是經過人大選舉產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同中央軍事委員會任命的。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農墾法院、石油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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