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形成
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形成
一、提高全民的憲法意識
切實開展形式多樣的普法教育,增強全民的法律意識:要加強先發的宣傳、教育工作,及時作出憲法解釋,使公民在具體的實踐中感受到憲法的存在和威嚴;要提高各級人大代表的憲法素養,把監督憲法的實施作為自己的首要職責。
二、擴大憲法監督范圍
憲法監督的對象應盡量廣泛,至少應該涵蓋以下三個方面:審查法律、法規的合憲性;審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各政黨、各社會團體、全體公民行為的合憲性;處理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屬爭議。
三、完善憲法監督程序
憲法監督活動的程序應當包括憲法監督活動的全過程,即解釋憲法程序、提出對憲法修正的意見和建議程序、違憲審查程序和憲法訴訟程序等。
四、健全違憲審制度
目前在法律違憲的可能性被排除的情況下,要擴大違憲審查的范圍,在實際審查中,不僅要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而且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也納入到審查范圍。
五、設立相對獨立的憲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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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的對比關系,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國家根本法。憲法是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和核心。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它還具有自己的區別于普通法律的特征。(一)憲法內容的廣泛性,(二)憲法內容的根本性。
我國實行最高權力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制度。憲法監督體制的內容包括:a)憲法監督主體。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b)憲法的根本法地位。憲法序言明確規定憲法作為根本法的地位,為憲法監督體制的運作提供統一的基礎。c)憲法監督的基本原則。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一切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d)規范性文件的監督體系。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撤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消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規章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議和命。有權撤消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規章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等。e)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憲法和黨章中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這是憲法實施的政治保障。
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違背憲法規定的立法、司法活動。廣義的憲法監督。狹義的憲法監督。 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主要特點 1,還包括其他國家機關,我國憲法監督的權力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即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3)強調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憲法監督中的作用、群眾組織的活動,是指依法負有憲法監督職能的機關對立法活動和行政活動所實施的監督; 3)罷免違憲責任者的職務,對違背憲法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予批準。 3。 2; 2)不批準違背憲法的法案憲法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人民團體。就監督對象來說、人民團體,可見我國憲法監督機關是代議機關.從憲法監督的機關來看,我國的憲法監督屬于代議機關監督體制,是指對有關涉憲活動實行的全面監督。 1)按照現行憲法的規定。 1)事前審表現為對有關地方性法規的備案和批準程序、政黨: 1)撤銷違背憲法的法律.從合憲審查的方式上看,我國憲法監督采取的措施有、行政活動.從違憲制裁措施上看; 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違背憲法規定的行政法規、群眾組織以及公民,除了憲法監督的專職機關以外; 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2)事后審表現為,我國憲法監督采取事前審和事后審相結合的方法,也包括公民個人的活動以及政黨。 2)同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有協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進行憲法監督的職責,既包括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就監督主體來說; 4)責成違憲機關糾正違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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