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逮捕意味什么
被法院逮捕意味什么
逮捕是經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或批準,由公安機關執行并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意味著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法定情節的,應當予以逮捕。
法院也有決定權.人民法院決定逮捕被告人也有兩種情況:對于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時,由辦案人員提交法院院長決定,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也可以決定逮捕。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長簽發《決定逮捕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如果是公訴案件,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被關押在看守所,說明這個人,暫時成為了犯罪嫌疑人。
但是,有一個37天的緩沖期,這個37天,如果這個人所犯的事,不夠批捕,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這些天也是家人托人找關系的關鍵期,找對了,皆大歡喜~回家!找不對~花錢遭罪!
現在法律比較健全,如果是派出所抓的人,在送去看守所之前,那些警察基本都會查清楚能不能批捕。如果是分局抓得人,就別想取保候審的事了,有關系托托熟人,少判點吧!如果是市局抓的人,就安心在看守所等著結果吧!
現在國家反腐倡廉形勢嚴峻,誰也不敢拿自己的前途開玩笑,如果你有家人或者親屬走到了這一步,不要慌張,也不要輕易請律師,刑事案件請律師沒有什么用,多花錢不說,還不會起什么作用。做為家屬,如果遇到了這種事,第一步就是去找辦案機關,詳細詢問一下具體案情和性質。第二步就是馬上去看守所,給家人存點錢,讓她在里面少遭點罪。第三部就是去找看守所看管你家人的主管管教,這一步很重要,記住~不要在看守所做任何事,打聽好他住址,有事去他家等他,具體怎么做,就不說了,你們懂得!
最后再啰嗦一下,就是,如果是刑事案件,就不用請律師了,請他們一點作用沒有,還要被律師騙的多花錢。只有一個例外可以請律師,那就是傷害罪和交通肇事罪,這個是需要被害人出具諒解協議書的,如果家里有口才厲害的,不請也可以!
感謝邀請!
題主說的是外行話。
首先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院的確有逮捕的決定權,檢察院有逮捕的批準權和決定權,但是他們并沒有執行權。決定權、批準權、執行權,這三種權力是有明確含義的,不能相互替代。也就是說被逮捕的公民是不可能收到法院的“逮捕通知書”的,被逮捕人家屬收到的也能是公安機關簽發的《逮捕通知書》。
其次
我《憲法》明確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也就是說,對公民實施逮捕只能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他任何機關都沒有執行權(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與公安機關具有相同的司法地位,行使相同的偵查權,也有相應的逮捕權)。“三權分立”決定了三權的受體不同,相對人也不同。即檢察院、法院批準或決定對某個公民逮捕后,相關文書的去向只有一條,交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軍隊保衛部門)執行,而公安機關再根據“批準”或“決定”以自己的名義對相關公民實施逮捕,否則程序違法。
法律之所以對逮捕設定那么多“麻煩”的程序,除了出于業務方面的考慮,主要還是體現對公民慎用逮捕的原則,必定逮捕是最嚴厲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執行機關在發現逮捕的“批準”、“決定”可能不當時,可以向批準或決定機關提出異議;如“發現不應當逮捕的,立即釋放”。
第三
逮捕的執行方式特殊。逮捕與(刑事)拘傳、(刑事)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一樣,屬于刑事強制措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機關收到檢察院或法院的逮捕決定后要“立即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少于兩人”,“執行逮捕時,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宣布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適當的強制方法。”
由此可見,逮捕是當場執行,是不可能象傳喚那樣事先“通知”的。也就是說:
你不可能收到法院的“逮捕通知書”,只能收到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的《逮捕證》。收到《逮捕證》時,你只有老老實實地服從逮捕,沒有第二條路可走,抗拒逮捕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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