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面對家暴,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男性面對家暴,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在討論本文之前,咱們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家庭暴力?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首先依據2001年12月27日實施的《婚姻法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同時依據2016年3月1日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由此我們可以得知,家庭暴力實際上就是家庭成員一方經常毆打、恐嚇、謾罵等方式對另一方的身體及精神進行傷害的行為,那么在遇到家庭暴力時受害人應當如何維權呢(本文僅以女性遭受家庭暴力討論)
一、首先我要告訴受害人,在遇到家庭暴力時一定不能沉默,一定要懂得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沉默只會讓暴力越來越嚴重,因為你的沉默喚不醒一個已經失去理智的人,你的沉默就是在縱容這種行為,是在給這種家庭暴力行為“火上加油”,千萬不要對這種人性泯滅的人抱有任何幻想的,你的沉默與懦弱可能才是你遭受家庭暴力的真正原因,一定要懂得利用合法、合理的手段與方式保護自己,對家庭暴力要永遠說“NO”。
二、在遭遇家庭暴力,應及時撥打110報警電話進行求助,也可以通過向社區居委會反映,也必須得告訴家人和朋友,以尋求更多的保護。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同時公安機關必須出警,且一定會予以制止,也會做相應筆錄,如果受害人要求處罰的,公安機關應當給予其行政處罰。同時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第16條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留下上述這些相關證據有利于將來維權。
三、如果在某些條件下限制報警或者求救,應當將家庭暴力過程錄音或者錄像,并且在得到自由后第一時間報警,第一時間去醫院就診,不能就此作罷。
四、如果家庭暴力行為致使受害者身體受傷的,一定要第一時間去醫院就診,同時須保留所有的就診記錄,如診斷證明、CT片子、醫藥費票據等,這些都將成為在以后維權中的有利證據。
五、在發生交通暴力后,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第23條、28條規定,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同時29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 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 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 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四) 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在人身保護令作出后,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將會協助法院執行。如果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如果經過努力以及國家相關部門的介入,施暴者仍不改正其暴力惡習,離婚也就成為擺脫家庭暴力的最后一種方法了。在起訴離婚時前述的證據也可以向法庭提交,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爭取孩子撫養權。同時依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賠償包括財產賠償和精神賠償。
綜上,在發生家庭暴力后,女性朋友應當了解必要法律知識,學會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話又說回來,很多夫妻出現家暴并非完全一人的責任,只要雙方做到信任、理解、寬容,夫妻間的矛盾自然能夠得到緩解,在此也祝愿所有的家庭和諧美滿,畢竟和諧美滿的家庭才是我們追求的終極目標。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男性面對家暴,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