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是回戶籍地服刑嗎
判刑后是回戶籍地服刑嗎
不邀自來;
問:犯罪分子在異地犯罪也要在異地服刑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其它執行機關。
盡管沒有明確規定執行監獄,但在實際中,判決法院一般都是將罪犯送到法院所在地的監獄集訓區,集訓。集訓期滿后,由省監獄管理局在本省內監獄中安排。
犯罪分子在異地犯罪,由當公安機關抓捕送往看守所,在看守所的這段時間,犯罪分子會經過公安機關的偵察、檢察院的起訴、人民法院的宣判。
犯罪分子在異地被審判后,刑期短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會在當地服刑。如果犯罪分子是在省會城市犯罪的,而且刑期比較長的,有可能會送往新犯轉運中心,分流到其它監獄。
而且在異地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后,也只能在異地服刑,除非有特殊原因需要回原籍地服刑的,需經監獄管理局批準,不過這種情況很少。也不會讓犯罪分子指定要去某監獄服刑,監獄管理局是不會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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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事實上,被判刑后戶口轉到服刑所在地,釋放時持釋放證再辦理到原戶籍所在地。期間原籍戶口被注銷。
應該是在戶籍地執行,因為規定有多少天必須去社區報到一次,并接受社區管理監督集中學法。
我國法律規定,對罪犯的執行一般采取的是就近收監執行的原則,即無論戶籍地是那的,只要在判決地被判決后,就依判決地附近的執行場所收監執行。
死刑的執行分兩種,立即執行和緩期兩年執行。緩期兩年執行當然也是依照判決地附近的執行場所就近收監執行原則來執行。死刑立即執行同樣,也是在判決地的執行。
所以,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而都不是遣返戶籍地執行。也沒有所謂的執行一段后在遣送戶籍地執行的制度。
但是如果是被判緩刑或者是管制的話,一般是要在犯罪分子的住所地執行,實踐中一般都是把執行通知所送到犯罪分子的戶籍地,有當地的公安機關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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