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1、婚前父母買的房婚后過戶給子女后房子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以下情況:(1)父母明確是贈與給子女個人的,則該房屋是子女的個人財產。(2)父母明確是贈與給子女夫妻的,則是夫妻共同財產。2、《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當然算夫妻共同財產了!不過離婚的時候法院也是要看主要還款人的。
- 你如果覺得不合理,或是不認同可以在買房的時候公證一下,那我覺得房子是公證給你個人了,你們的感情肯定也就走到了盡頭。
- 再說了你們結婚你不知道他沒能力買房嗎?你就不了解一下他的情況和經濟能力?如果你了解或是知道你又何必在乎這事,畢竟你結婚的時候是能接受裸婚的,你如果沒了解過那證明你其實并沒有太在乎你的婚姻關系,或是被欺騙了。
- 其實我想說的男方買了房子加女方的名字是合情合理,那女方買個房子加男方的名字怎么就不行了,現在不是男女平等嗎有些事情真的不要把錢看得太重,找一個知冷知熱的人比錢重要多了,錢是人創造的,我們不要成為錢的奴隸,要利用錢讓我們的生活過得更好。
您好!
在目前社會上普遍面臨的家庭婚姻問題面前,題主提到的這種父母顧慮,確實很現實,也完全可以理解。
這里不討論這種顧慮的好與壞,只就題主的問題做一個說明。
首先給出一個基本結論:
個人婚前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變化、財產形式的變化,產生產權歸屬上的變化,除非做了產權人上的變更、或者書面做了約定。
以下從兩個方面,分別解釋一下上述結論:
婚前個人財產,婚后依然屬于個人
我們拿房產舉個例子: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給自己的孩子買了一套房子,登記的是孩子自己的名字。
這種情況下,首先,房子的產權人歸屬于自己子女——因為出資人與子女配偶無關、登記與子女配偶無關。
我們再增加兩個假設:
假設(一):房子是貸款買的。
這時候,未來子女成婚之后,涉及到貸款償還的問題。
- 如果貸款也是父母給的、或者是自己子女用自己的個人財產償還的,那么,貸款也與其配偶無關;
- 如果貸款是子女夫妻倆人共同償還的(包括一方用自己的工資償還),那么,婚內償還的貸款,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無論哪種情況,并不影響房產的歸屬——依然算作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只是會涉及到未來貸款共同承擔、共同分割的問題。
假設(二):婚后把房子賣了、買了新房。
這就涉及到形式上的變化。
假定自己的子女把婚前個人房產賣掉了,用賣的錢又買了一套新房、登記的也是自己名字。那么,這種轉化,不會因為是婚內購買的,而影響房子的產權歸屬——依然算作子女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他財產類型,同理。
個人財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兩種情況
我們還是接著上面的示例延伸。
假設自己子女在婚后,將房產中增加了對方名字。
這時候,房子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視同子女將一部分房產份額贈與給了對方。
因此,這就是上述結論的第一種情況:產權人變更了。
再舉個例子:倆人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
假設自己的子女與配偶之后簽訂了一份協議:說明這套房子的財產歸屬于雙方。
這時候,雖然沒有做房子產權上的變更,但是這種“合同”只要內容合法、自愿、不違背公序良俗,都可以認定為是有效的。這就是上述結論的第二種情況:雙方書面約定了。
男方婚前買房,如全額支付房款且產證上只有男方名字,離婚時不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為男方婚前個人財產。
如男方婚前買房,婚后夫妻共同還房貸且產證上仍然只有男方名字,離婚時房產歸男方所有,但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及房產增值占比部分一半作為對女方的補償。具體案件可以咨詢律師,有一套完整的運算公式。
婚前購買的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多種情形下有不同的認定,具體如下: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五、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六、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七、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看具體情形
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謝謝邀請!
題主的問題是否應該這樣描述——夫妻一方個人婚前財(房)產,婚后算共同財產嗎?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解析以上法律規定,即,夫妻之間的財產涉及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夫妻取得的財產。對于婚前個人財產而言,如果有約定,則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仍屬于個人財產;對于婚后取得的財產,有約定,則從約定,沒有約定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至于結婚多少年,個人財產就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現行婚姻法沒有相關的規定。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婚前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