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糾紛訴訟時效
不動產糾紛訴訟時效
房產買賣糾紛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延付、遲付、拒付租金訴訟時效為一年,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具體的房產糾紛訴訟時效分為三種情況:一、房產糾紛一般訴訟時效: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二、房產糾紛特別訴訟時效:1年特別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三項的規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況,訴訟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房產糾紛最長訴訟時效:20年最長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換言之,即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也應在二十年時效之內提出,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綜上所述,一般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而最長時效則是從權利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房屋買賣房產糾紛的訴訟時效有以下幾種: 一、 一般時效: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除外的訴訟時效,通常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訴訟時效為二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超過二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 特別時效:是指《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三項的規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況,訴訟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 最長時效:指《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換言之,即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也應在二十年時效之內提出,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綜上所述,一般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而最長時效則是從權利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訴訟。 四、 通過行政復議的行政房地產糾紛案件,其訴訟時效為十五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計算,沒有經過行政復議的房地產糾紛案件,時效為三個月,從知道作出具體行政復議之日起計算。 五、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訴訟時效為三十天。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三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由于作出具體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沒有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致當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其訴訟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訟權或起訴期限時計算,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說到房產糾紛的時效并不當然就是指訴訟時效,而有可能是行政復議的時效,這點還請大家多注意。在房產糾紛的訴訟時效方面,也要根據不同的情況才能確定時效是多久。
不動產的訴訟時效大概就是2年,這個制度從今年六月就開始實施了,因為不動產本身就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需要定期去做登記手續的。 第一,不動產訴訟登記條例,他的作用這是把每一個人名下的不動產進行登記,不起什么作用,只是方便國家的管理制度,所以例行都要完成這個工作的,從今年起國家就有相關法律說要進行不動產登記的了。 第二,不動產登記顧名思義就是指出不會動的,比如說房屋、土地等的財產作為登記證明,國家也有明確規定的,不動產登記為物權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具體的房產糾紛訴訟時效分為三種情況:
一、房產糾紛一般訴訟時效:2年
一般時效通常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超過兩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房產糾紛特別訴訟時效:1年
特別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三項的規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況,訴訟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房產糾紛最長訴訟時效: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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