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單罰制的罪名
單位犯罪單罰制的罪名
單罰制,又稱為代罰制或者轉嫁制,指在單位犯罪中只處罰單位中的個人或者只處罰單位本身。總之,在單位與個人之間只處罰其中之一。雙罰制,又稱為兩罰制,指在單位犯罪中,既處罰單位又處罰單位中的個人。我國的法律規定以雙罰制為主。
1、雙罰制 127個單位犯罪的罪名,其中121個實行雙罰制表述為: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2、單罰制 只有6種罪名實行單罰制,只處罰直接責任人而不處罰單位。如:私分國有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妨害清算罪、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強迫職工勞動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少數犯罪只處罰個人不處罰單位,因這種案件個人在其中的作用較大。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所以,對單位犯罪,原則上實行雙罰制,即同時處罰犯罪的單位和該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但是,如果刑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特別刑法)另有規定不采取雙罰制而采取單罰制的,則屬于例外情況。這是因為,單位犯罪的情況具有復雜性,其社會危害程度差別很大,一律采取雙罰制的原則并不能準確全面地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對單位犯罪起到足以警戒的作用
實行單罰制的單位犯罪1.第135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2.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3.第138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4.第139條:消防責任事故罪;5.第161條: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6.第162條:妨害清算罪;7.第162條(《刑法修正案(六)》):虛假破產罪;8.第244條:強迫職工勞動罪、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9.第396條: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10.涉嫌單位犯罪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這里面好象都要牽涉到單位直接負責人或主管人員
凡是犯罪都需要有犯罪的主體。單位是不能構成盜竊罪的主體的,也就是說刑法中單位是不能構成盜竊罪的。對于單位犯罪根據具體的罪名分雙罰制和單罰制,而這里,只能是單罰制,也就是只處罰主要人員。
而典型的單位犯罪有 重大安全事故罪 妨害清算罪 虛假破產罪 私分罰沒財物罪 還有好多 時間長了有點記不住了, 呵呵….
單罰制又稱代罰制,是指對單位犯罪的,不判處單位罰金,只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例如《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首先,在刑法中規定的可以由單位實施的犯罪比較多,在這里不可能具體每個罪名都談到。所以這里說一說單位犯罪的含義、三點注意事項以及處罰規則:
一、單位犯罪的含義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刑法規定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二、單位犯罪的注意事項
在上述概念之下,要注意下面的幾點:
1.從上面的概念可以看出:單位犯罪中的“單位”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僅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單位犯罪必須提現單位的意志,通常是為單位謀取利益。
3.單位實施任何危害行為都會構成犯罪嗎?
不是的,是否構成犯罪,必須考慮該行為是不是明確由刑法分則或其他刑法性條文進行規定了。
4.并不是所有以單位名義進行就一定是單位犯罪。根據規定,以下三種情形不構成單位犯罪,仍然以個人(自然人)犯罪處理:
a.為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即:設立單位的目的是為了實施違法犯罪。
b.單位設立后,主要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按照個人犯罪處理。
c.盜用單位的名義,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或者個人私分的,按照個人犯罪處理。
三、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為主,以單罰制為輔。
雙罰~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
單罰~即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單位犯罪單罰制的罪名“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