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八種情況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八種情況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1.首先糾正以下,沒有金融詐騙這個罪名,金融詐騙是金融類詐騙犯罪的統稱,有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等,所以也沒有金融詐騙的立案標準,要也是很多金融類詐騙犯罪的立案標準,如果誰能給你金融犯罪的標準,那是他自己立的法,屬于詐騙行為。
而你想問的的問題,貌似和金融沒有關系,你應該是想問這是否構成詐騙罪。
2.根據你的描述,也很難構成詐騙罪,為何?因為詐騙罪必須是別人騙了你,你受騙之后把錢給出來,別人非法占有你的財產才叫詐騙罪??墒歉鶕愕拿枋?,你們合伙做生意虧了,虧了的意思,就是說你們的確合伙做生意了,別人沒騙你。只是因為經營不善,把錢虧了一部分,你現在想把剩下的部分要回來,人家不給了,就這樣有了糾紛。這里面,沒有人騙過你,你也沒受騙,所以很可能不構成詐騙罪。
除非你能給出一定的證據,證明當初的合伙就是個騙局,然后他把你拉黑,這個倒可能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而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國家只出臺了一個范圍的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就是數額較大,就應該刑事立案,然后,各省在這個標準內根據經濟發展狀況自己確立標準,比如我所在的廣州,就定在了6千以上,所以,你要根據他到底騙了你多少,在去找你所在省的標準。是不是有點復雜。。
3.那么,別人不想把剩下的錢給你了,算不算犯罪?算不算侵占罪?這個要看你們具體的約定,是否約定這筆投資的退出方式?很多合伙投資的協議,都會約定退出的方式,一般不違法,所以,別人不退錢給你的行為性質,主要看你們之間是如何約定的,如果約定了隨時可以退出,他不給,那就算侵占罪,你要去自訴。如果約定了退出的條件,你要達到退出條件才能退出啊。
4.所以,詐騙罪的太具體立案標準,量刑標準我就不回答了吧,答了反倒就跑題了。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法定的,量刑標準則是法定與酌定相結合決定犯罪人的最后宣告刑。
- 詐騙罪的此罪與彼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缎谭ā妨碛幸幎ǖ?,依照規定。金融、市場秩序領域也可能有詐騙行為,則依特別條款處理。同樣是詐騙行為,所處領域不同,但往往是涉及的罪名相異。
- 詐騙罪有獨特的結構模式,這也是司法實踐中最容易混淆之處,以致在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認識方面存在偏差。詐騙罪(既遂)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受騙者)產生(或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
- “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認識不清,可能導致與盜竊罪的混同。認識錯誤的內容必須是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而不是任何錯誤。欺騙行為必須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之后處分財產。轉移占有,是指轉移事實上的占有,與作為盜竊罪對象的事實上的占有一樣,需要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判斷。做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受害者必須具有處分意識,認識到自己將某種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對財產的數量、價格等具有完全的認識。如,丁發現被害人的一本名為《詐騙罪探究》的書中央有一張清代郵票,便討要該書,被害人在沒有意識到該書中夾有貴重郵票的情況下,將書送給丁,丁將其中的郵票據為己有。被害人客觀上也有處分郵票的行為,但主觀上沒有處分郵票的意識。丁的行為成立盜竊罪,因為丁實際上是以要書為名掩蓋盜竊事實。
三角詐騙。通常的欺騙行為只有行為人與被害人(二者間詐騙),被害人因為被欺騙而產生認識錯誤,自己處分自己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與被騙人是同一人。但詐騙罪也可能存在被害人與被騙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
- 訴訟詐騙是典型的三角詐騙。行為人在民事訴訟中(主要表現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做出虛假的陳述、出示虛假的證據,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對方財產的行為,成立詐騙罪。在訴訟詐騙中,法官是受騙者,如果否認法官是受騙者,就意味著法官是枉法裁判。因不是被害人,但法官具有做出財產處分的權力,因而是財產處分人。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蛾P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1)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2)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量刑標準。量刑,即刑罰裁量,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依法裁量決定刑罰的一種審判活動。量刑根據量刑情節,據以決定對犯罪人是否處刑以及處刑輕重所應當或可以考慮的各種具體事實情況。司法實踐中,主要根據法定量刑情節與酌定量刑情節決定犯罪人的刑罰。法定情節,包括刑法總則規定的情節與刑法分則規定的情節。酌定情節,刑法沒有明文規定,根據立法精神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在量刑時酌情適用的情節。因此,相同數額的財產類犯罪,最后的宣告刑差異可能很大。
詐騙罪如何判刑?
(作者:李?。?/p>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 解釋》規定,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p>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 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 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 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 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 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 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 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 條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這個事還真是有必要好好講講,條文就不搬了,我盡量講的明白一些。
詐騙案的立案,警方主要審查如下幾項證據
一、受害人向嫌疑人交付財物的證據。
這個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通過銀行轉賬,這個提供轉賬記錄即可,很簡單
第二種就復雜了,如果是交付的現金或者實物,盡量提供準確的時間、地點、過程和在場知情人員情況,很多詐騙案無法立案,是因為一對一接觸給付財物,被舉報人矢口否認,受害人無法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給過財物,法律上有個常識叫“孤證不存”,如果只有受害人的口述,無法作為立案的依據。有些受害人會把家屬喊來一起作證,但是家屬與舉報人利益攸關,僅是聽說過,財物交付時不在現場,這種證據證明效力極低,很難被警方采信。
二、證實嫌疑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證據。
這里面重點一看嫌疑人有沒有隱瞞真實身份,二是看誘使受害人付款的具體事由,滿足其中一項即可,前一項比較簡單,一般職業騙子都會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但是第二項非常復雜,特別是以代為投資或者合伙經營這種理由取得的財物,如果前期支付過一部分收益或孳息,對于舉報人就更為不利。
很多舉報人搞不清楚的是部分挪用資金的行為怎么定性,一般來說,如果挪用于非法用途,最常見的是賭博,那么可以定詐騙,但是如果用于合法的事項,雖然沒有告知舉報人,一般也不能定性成詐騙,僅憑挪用資金不能定性成非法占有,這里要看被舉報人是否有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
關于第二項再特別多說一句,個案難以定性詐騙,但是如果發現以同樣事由向多人借款之后挪用的行為,超過了其自身償付能力,則可以定性成詐騙,那么報案人最好事先聯系其他受害人一起報案,有利于盡快立案,不過此類案件也可能轉化為非法集資,還需考察被舉報人的法律主體身份。
三、排除經濟糾紛的證據。
相當數量的詐騙案件是由經濟糾紛轉化而來的,這里面有一個過程,一開始是正常民間借貸,之后由于償付能力下降,導致借款及利息無法歸還,這是單純的經濟糾紛,我接觸過不少報案人,對方沒有及時還錢就報案詐騙,這種情況是無法立案的,只能到法院起訴,但是如果被舉報人是在明知無力償還的情況下繼續借款,則構成詐騙,所以報案人最好能夠了解被舉報人的償付能力狀況,提供給警方作為定案依據,當然了報案人如果沒有這方面的證據,不影響報案本身,但是會影響到立案的效率,因為警方需要對被舉報人財產進行清查,這個過程往往比較漫長。
四、被騙財物價值達到了立案標準的證據
這一點在現金類支付中比較簡單,如果達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就只能轉為行政案件處理,但是涉及到財物,如金銀玉器書畫文物等物品則較為復雜,因為最終確定物品價值需經過物價等專業部門鑒定,比如說書畫贗品,報案人在購買時實際上就受騙了,對于物品價值產生了錯誤認識,一旦鑒定為贗品,往往無法達到立案標準,也就無法立案,一些報案人不理解此類情況,經常與公安機關發生矛盾,這種情況應該舉報的是把贗品當真品賣的商家,而不是追究騙走物品者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涉及物品被騙的案件中,報案人需提交購買時的有關憑證,作為認定立案標準的依據之一。
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
最后,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詐騙罪立案并不需要直接的證據,只要受害人如實報案,公安機關應視其情節予以立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指控犯罪的證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1)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結論;(6)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以上法律規定的七種證據,只有在經當事人雙方和公訴人、辯護人的質證,通過將該證據所提供的情況與其他證據相互驗證,去偽存真后,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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