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判緩刑
累犯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判緩刑
累犯
累犯,顧名思義就是重復犯罪的人,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18周歲的除外。
根據這個定義,我們會發現一般累犯,前后罪一定要故意犯罪,而且前后罪都必須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的5年以內。如果張三交通肇事,刑滿釋放后的5年內又犯新罪,這就不存在累犯的前提性條件,因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再如張三醉酒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刑罰執行完畢后的5年內再犯新罪,這也不成立累犯,因為危險駕駛罪只能判處拘役,而拘役不是有期徒刑。
特別累犯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特別累犯是不考慮刑罰的,比如張三因為間諜罪被判管制,50年后又犯恐怖活動罪,這也屬于累犯。
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并且不能適用緩刑和假釋。
緩刑
緩刑是對原判刑罰附條件暫不執行,但在一定期限內仍保持執行可能性的刑罰制度。
緩刑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比如,張三同時犯盜竊罪和侮辱罪,數罪并罰判處3年有期徒刑,這也是可以適用緩刑的。
執行緩刑需同時符合以下四項法定條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這一項引發了一個很有趣的問題。
張三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緩刑考驗期間,又實施了一個新的犯罪,應當判處1年有期徒刑,假定數罪并罰判處3年有期徒刑,應當撤銷緩刑,且不能再次適用緩刑,因為犯新罪就證明張三有再犯罪的危險。
但是,如果張三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緩刑考驗期間發現之前有一個漏罪應當判處1年有期徒刑,數罪并罰判處3年,這種情況仍然適用緩刑,因為漏罪并不能證明其有再犯罪的危險。
有三類人員只要符合條件,就應當適用緩刑,不滿18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老人。但是,如果80歲的老人是黑社會性質集團的首要分子,也不能適用緩刑。因為還有禁止緩刑的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一般緩刑,有對應的考驗期,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為原判刑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比如通常說的判三緩五,也就是判處3年有期徒刑,緩期5年執行,考驗期就是5年,如果在這5年中沒有發現漏罪、新罪,也沒有違反緩刑考驗期應當遵循的規定,那么5年之后,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還有一種特殊緩刑叫做戰時緩刑,這是在戰爭期間,允許犯罪軍人戴罪立功。如果確有立功表現,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與一般緩刑相比,戰時緩刑的特點在于:第一它沒有考驗期;第二它撤銷原判后,不再以犯罪論處,而一般緩刑會在檔案上留下污點,屬于受過刑事處罰的人。
累犯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判緩刑
一、累犯應具備的條件
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
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在有期徒刑以下,如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其他獨立適用的附加刑,后罪雖然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也不構成累犯;同樣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雖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后罪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也不構成累犯。所謂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犯罪的具體事實和刑法的規定應當判處的刑罰,而不是指該罪的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以上。
2、犯罪分子后一個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內。
這是構成累犯時間上的要求,如果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過程中,或者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5年以后或服刑人員被赦免5年以后,都不能構成累犯,不按累犯處罰。在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的,不按累犯處罰,應當依照我國法律關于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二、累犯不適用取保候審
如果是累犯,原則上有累犯嫌疑的人如果取保候審很難保證“不致危害社會”,所以對有累犯嫌疑的人不應該適用取保候審。
也就是說通常情況下,累犯取保候審的難度較大,一般是不會辦理取保候審的。當然這也要看具體是什么罪行,還需要看你犯罪的嚴重程度是怎樣的,建議咨詢專業的刑辯律師對具體案情進行分析比較好。
明確的規定能找到的有《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四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三、累犯一般會怎么判刑根據我國刑法,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一般累犯1、主觀條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后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3、時間條件: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二)特殊累犯1、罪名限制: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2、時間無限制:這是不同于一般累犯的很重要的地方。3、刑度無限制:只要前后兩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都被判處刑罰處罰,就可以構成特殊累犯。累犯量刑:1、對于所有累犯,均應從重處罰。2、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3、累犯不得假釋。
四、累犯可以適用緩刑嗎?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采取必須從重處罰的原則。確定其刑事責任,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對于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二)從重處罰,是相對于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也即對于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也有學者認為是“應以不構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為從重處罰的參照標準。具體而言,就是當累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與某一不構成累犯者實施的犯罪行為在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條件下,應比照對不構成累犯者應判處的刑罰再予以從重處罰。”這種看法值得研究。因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體情況不同,這種與其他犯罪人進行的橫向比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三)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由此可見,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四條執行機關應當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后的五日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一次。上一級主管機關收到復核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十五條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已過復核申請期限或者經復核后決定沒收保證金的,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銀行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六條采取保證人形式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后,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第十七條執行機關應當向保證人宣布罰款決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后的五日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一次。上一級主管機關收到復核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十八條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和對保證人罰款均系刑事司法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如不服復核決定,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累犯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判緩刑”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