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費包括啥
安全文明施工費包括啥
(一)安全文明施工費的定義
安全文明施工費,是指按照國家現行的施工現場環境、建筑施工安全、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購置、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作業環境所需的費用。
(二)安全文明施工費的內容
現場安全文明施工費,是指工程施工期間為滿足文明施工、安全生產、職工健康生活所發生的費用。其內容為:
? 文明施工
(1)現場圍擋:現場采用封閉圍擋,圍擋材料可采用定型、彩色鋼板,磚、砼砌塊等墻體。
(2)安全警示標志牌:在易發傷亡事故(或危險)處,設置明顯的、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警示標志牌。
(3)企業標志:現場出入的大門,應設有本企業標識或企業標識
(4)牌圖:在進門處懸掛工程概況、監督電話、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名單、文明施工、消防保衛五板、施工現場總平面圖。
(5)材料堆放:材料、料具、構件等堆放時,應懸掛有品種、名稱、規格等標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分類存放。
(6)場容場貌:道路暢通、排水設施、排水溝通暢,工地地面硬化處理,綠化。
(7)垃圾清運:施工現場應設置密閉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應分類存放。
(8)現場防火: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 安全生產
安全警示標志的購置、安全資料的編制、宣傳欄的設置要做到:”三保””四口””五臨邊”防護的費用;
起重設備及外用電梯安全防護、檢測費用;施工安全用電的費用;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通道費用、消防設施擴電器保護、安全照明設施費等等。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存在的問題
(一)措施費的計取方式不盡科學
建設工程工期較長,對于安全文明設施的投入,大多地區并未建立有效的、動態考評機制、專業的考評組織,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支付、使用進行跟蹤管理,影響了此項費用計取的科學性。
(二)對措施費的重要性認識不夠
建筑業的特點,決定了安全責任重如泰山。只有加強現場管理,文明規范施工,才能保證工程的安全生產。有的施工單位,盡管在投標報價時足額計取了,安全文明措施費,但施工時并未將該費用專款專用,實際投入甚少,從而導致安全事故的多發、頻發。
(三)措施費的監管力度不夠
在實際工作中,施工時因缺乏有效的監管措施,由于各方主體的安全生產職責不夠明確,導致一些違法違規行為,未能及時發現、查處不力等現象仍時有發生,降低了安全文明措施費計價管理的實施效果。
(四)措施費的使用范圍不明確
措施費的組成由臨時設施、腳手架等措施項目費,所包括的內容存在交叉,如安全網、踢腳板、安全竹笆、洞口臨邊防護、電氣防護費與腳手架措施項目費內容,未做區分。由于措施費與臨時設施費、一般施工措施費相比,具有不可競爭的本質區別,措施費使用范圍的不明確將直接影響措施費的使用、計取、監管。
如何強化安全文明施工費的監管、檢查、安全生產
(一)施工企業
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是否針對工程實際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在投標報價時,是否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按不可競爭費用進行足額報價;施工合同、分包合同,關于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管理責任,是否明確,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時設施,是否按標準規范落實到位,費用是否做到專款專用。
(二)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編制招標文件、工程標底、預算時,是否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列(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施工合同中,是否單獨列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支付計劃、總費用、使用要求等;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及有關規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三)工程監理單位
是否對施工企業制定的文明施工措施、安全防護、臨時設施的實施方案,及其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查、簽字,是否對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進行現場監理,并確認所發生的費用等。
(四)中介機構
咨詢企業編制的工程標底、招標文件中,是否按規定單獨列明,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安全文明施工費用,是否作為不可競爭費用予以單列,費用取費標準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等。
現行規定中的
安全文明施工費如何執行
多年來,我參與了無數次的關于安全文明施工費討論,包括如何對待招標投標中如何要求與報價問題、如何結算問題、訴訟仲裁中的不同看法等等。但幾乎全部是關于現行規定下安全文明施工費如何執行的,最為常見的是,安全文明施工費的規定是否屬于強制執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的《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2.0.22 安全文明施工費”部分規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為保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護現場內外環境和搭拆臨時設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3.1.5規定:“措施項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規定,“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而3.1.5條就是黑體字。
因此,在具體案子的討論中,我堅定不移地支持安全文明施工費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通過合同約定改變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如果合同中有這樣的約定,這一約定應當是無效的。
在討論過程中經常有業內專家不同意我的看法。
我經常舉的例子是: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了水泥的標號,可以通過合同約定降低嗎?很多專家不同意我這樣的比喻,認為水泥的標號是強制性規定,是正常的,因為涉及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但是給多少錢的問題怎么可能是強制性的?
或許這種看法有道理,但事實是,現在,國家的強制性規范就是把給多少錢的問題直接規定了。
在具體案件討論時,不是討論理論問題的時間,也不是討論規定是否合理的時間。
就如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了水泥標號,在進行房屋設計時,不能討論這一規定是否合理一樣。即使有專家認為水泥標號的規定不合理,也只能提出修改規定的建議,在設計時仍然要執行強制性標準。
與法學領域的專家討論時,經常遇到的質疑是,不是說只有違反效力性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能導致合同無效嗎?
《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只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的,既非法律也非行政法規,怎么能導致合同約定無效呢?
我的看法,由于《標準化法》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
當時的《標準化法》又規定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可以聯合發布強制性標準。
因此,違反強制性標準就違反了《標準化法》,“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當然是效力性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如果合同約定不執行規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約定無效。
安全文明施工費應該如何發展
目前,工程造價管理體制面臨改革,安全文明施工費應該如何發展呢?
我的看法,未來的發展,應該取消安全文明施工費不可競爭的規定。
涉及施工期間的安全措施,應該是強制性規定,但是,涉及費用,不再應該是強制性規定。
2017年修改后的《標準化法》規定:“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
施工期間的安全措施顯然屬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應該是強制性的。
安全文明施工費屬于不可競爭的規定,其邏輯起點在于,認為沒有費用的保障,施工期間的安全措施也無法保障。
如果按照這樣的邏輯,是否可以推出以下結論:如果不能保障汽車的價格,汽車的安全性無法保障,因此,汽車的價格不可競爭;如果不能保障飯店的價格,飯店的飯菜質量將無法保障,因此,飯店的飯菜價格不可競爭。
這個結論一出,我們知道,我們只能回到計劃經濟時代。
這當然是不可能的。
因此政府只管保障安全的技術要求就可以了,至于企業花多少錢去達成這個要求,政府不應該管。
2017年修改后的《標準化法》還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批準發布或者授權批準發布。”
也就是說,以后,強制性國家標準只能由國務院批準發布或者授權批準發布。沒有國務院的批準或者授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現在其職能已經并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都不能發布強制性標準。
我的判斷,國務院不會同意制定支付費用方面的強制性規定。
因此,安全文明施工費不可競爭的規定將走向消亡。
目前,《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修訂工作早已啟動,有關部門也邀請我參與這項工作,我希望這項規范能夠越來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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