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哪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哪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有以下合同文件組成:1)《協議書》。包括工程概況、工程承包范圍、合同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合同生效時間等內容,并明確對雙方有約束力的合同文件組成。2)《通用條款》。包括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質量與檢驗、安全施工、合同價款與支付、材料設備供應、工程變更、竣工驗收與結算、違約、索賠和爭議、其他共11部分,47個條款。《通用條款》是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在使用時不作任何改動。3)《專用條款》。①具體內容由當事人根據發包工程的實際要求細化。《專用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補充或具體化。②編制專用條款時應結合項目特點,針對通用條款的內容進行補充或修正,達到相同序號的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共同組成對某一方面問題內容完備的約定。4)附件。包括“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等三個標準化附件。
合同主體資格要件有有別于其它合同的特殊規定,研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資格要件對于我們認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及處理合同糾紛有重要意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施工主體包括: 施工人主體資格,按照《招標投標法》第26條的規定,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建筑法》在“從業資格”章節中對建筑施工企業的資格進行了嚴格設定,該法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對不具備資質、超越資質、違法分包轉包的行為設置了強制性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第五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涉及兩方當事人:發包人和承包人。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區別于一般合同的在合同簽訂和履行方面的特殊性,我國的法律對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還有不同的特殊要求,這些特殊要求也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認定的重要依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工程范圍。
2、建設工期。
3、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
4、工程質量。
5、工程造價。
6、技術資料交付時間。
7、材料和設備的供應責任。
8、撥款和結算。
9、竣工驗收。
10、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
11、相互協作條款,等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組成及其優先順序應符合下列要求: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專用條款。 5.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具有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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