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被造謠誹謗怎么報案
眾所周知,隨著網絡的發展,優勢和劣勢并存。其中,利用互聯網散布謠言和誹謗他人的現象時有發生。事實上,當這種言論達到其影響力時,即構成犯罪。那么,網絡被造謠誹謗怎么報案?會如何判刑處罰?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利用網絡虛構、捏造事實對他人進行誹謗情節嚴重的,就會構成犯罪,而情節嚴重的情形包括誹謗信息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殘等。
《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司法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構成誹謗罪的標準,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門檻”。行為人如果實施了誹謗行為,但不符合《解釋》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的,也不能認定為誹謗罪。
應當注意區分誹謗罪與非罪:誹謗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情節嚴重,違反公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限于刑事處罰。
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于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關于“網絡被造謠誹謗怎么報案”律師已經為大家講完了,為了向每一位用戶提供專業、快捷的法律服務,律師在線服務平臺全面升級!!!不斷擴充強大的律師團隊,堅實可靠的律師援助力量,現在我們限時提供關于“網絡被造謠誹謗怎么報案”相關的免費咨詢服務,專業解決債務律師第一時間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