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未遂會負法律責任嗎
自殺未遂會負法律責任嗎?
一、自殺的定義
二、自殺的種類
三、自殺的法律責任承擔
四、外國的立法例
自殺未遂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可以理解為:第一,自殺未遂此行為本身是否應當受到法律的評價。第二,自殺未遂此行為所導致的其他損害結果是否應當受到法律的評價。【主要從刑事法律責任分析】
一、自殺的定義
“自殺是指個體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種手段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屬于心理衛生與自控能力喪失健康調節功能而造成的一種非正常社會行為。據統計,有自殺意念的人約5%的人付諸行動,而有自殺行為的人約10%的人自殺致死,多數自殺未遂。自殺動機不強烈、自殺行為不果斷的人,往往造成自殺未遂。
二、自殺種類
[一]自殺通常可以分為純粹自殺和非純粹性自殺。
[二]美國國立精神衛生研究所自殺預防研究中心對自殺的分類有:
①利他性自殺,比如犧牲自我拯救大我。
②自我性自殺,自我性自殺與利他性自殺正好相反。指因個人失去社會之約束與聯系,對身處的社會及群體毫不關心,孤獨而自殺。如離婚者,失去子女者。
③失調性自殺,失調性自殺指個人與社會固有的關系被破壞。例如,失去工作、親人死亡、失戀等,令人訪惶不知所措而難以控制而自殺。
④宿命性自殺,例如宗教徒為主而獻身。
[三]也有的中國學者把自殺分為情緒性自殺和理智性自殺兩類。
[四]根據自殺的手段可分為:積極自殺、幫助自殺、放任自殺、相約自殺、授權自殺。
三、自殺的法律責任(以我國法律規范為準繩來分析)
【一】從自殺未遂行為本身為評價主體予以分析:
①積極自殺,放任自殺。是指行為人通過其自身的積極作為或者消極放任以結束自己的生命之行為。從刑法理論上來分析,自殺以結束自我生命為目的,主體為其自身,主觀有殺人故意(殺自己),客體為其生命,客觀為損害結果。但是,主觀與客體上是否應該收到法律評價和規制則牽扯到生命權與行為人自決權的沖突,屬于行為自治與責任自擔的范疇,我國并未從法律上予以確認,只是在責任分擔上排除了自殺行為引發后果的救助責任,比如工傷保險條例中自殺行為排除了認定工傷的可能,比如社會保險對于自殺的責任免責。同時,從責任承擔上來說,行為人即受害人,既然行為人以結束其生命為目的,那么以刑法中輕于結束生命的死刑的徒刑來予以懲罰或者預防已經失去了其應有的意義,無法達到刑法所應當達到的目的,失去了可責性。因此,這就是從法理上確立了對自殺行為還沒有上升到進行法律強制干擾的層面,還只是處于拯救與預防彌補措施層面,法律僅不支持自殺行為。自殺未遂相應的也就不應該負刑法上的法律責任。
從客觀法律規范來說,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我國刑法并未規定自殺罪,因此自殺行為不受刑法評價。自殺未遂相應的也就不負刑事法律責任。
②幫助自殺,授權自殺。是指以自身行為幫助他人完成自殺行為,結束他人之生命。幫助自殺已經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范,生命權至高無上,除非法律確認剝奪其生命外無人可以正當化的剝奪他人生命。因此,自殺者因為其行為自治與責任分擔不受處罰。而幫助自殺者則可能以【故意殺人罪】的共犯予以處罰,未遂可以未遂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從有無授權及其主觀目的可以認定其社會危害性,給予適當的量刑判斷。
③相約自殺,是指行為人約定自殺。結果可能是都死亡;都沒有死亡;部分生還,部分死亡。刑法僅對后者實施評價,認為其雖然對自身的自殺行為不負責任,但是對于已經死亡的相約自殺者可能會承擔因自殺起因的引導及救助義務上的相關法律責任,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此種自殺未遂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自殺未遂此行為所導致的其他損害結果是否應當受到法律的評價。
自殺未遂因為其手段或者實施地導致其他的后果產生,是否應當收到法律評價,例如因為自殺導致他人死亡,因為自殺導致公共秩序受到破壞等……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此種法律后果已經不能算作是法律對于自殺行為的法律評價,而是因為其客觀后果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其他的法益。因為其侵犯的法益,可能會因為其自殺未遂的行為造成的后果產生如【過失致人死亡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損壞財物罪等等】。
【三】對于自殺未遂導致的法律責任,還可以從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上予以分析,因為其行為而侵犯了法律所保護的其他法益。那么因為其自殺未遂,自殺主體并未失去法律責任承擔責任的資格,當然為其行為承擔相應民事,行政責任。
四,國外的立法例
把自殺未遂作為罪名,在某些國家,也可能成為犯罪。在英國,自殺未遂罪可能導致多年的監禁,在印度,自殺未遂也可能導致強制的醫療及救治等……
其原理在于認為,個人的自決權小于其生命權,并且其認為法律的作用已經不再是兜底式的評價,而是應當為積極的主體進入社會規范體系。自殺已遂者已經失去了法律責任承擔能力,但是自殺未遂者應當受到法律的強制規范,剝奪其自由控制其行為的能力,以積極的方法保護其生命,其目的在于以刑罰強制力使其喪失結束自己生命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