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屬于遺產嗎
2013年6月21日22時許,陳某駕駛載王某的重型普通半掛車沿212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414KM﹢300M處時,駛入對行車道,與由北向南行駛的張某駕駛的重型廂式貨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失火,致三人當場死亡,后交警大隊認定陳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王某不負責任。
事故發生后,王某的繼承人將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和張某及陳某的繼承人起訴到法院,請求雙方賠償其損失650 764元。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方主張應將死者張某和陳某的的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予以處理,來賠償原告方的損失。
分歧
對于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來處理,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中的一種賠償項目,是財產性的賠償,屬于遺產,所以原告可以主張用死亡賠償金來賠償損失。
另一種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是死者親屬的財產,不屬于遺產。原告無權主張死亡賠償金賠償損失。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從遺產的含義來看?!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從《繼承法》中可以明顯看出,死亡賠償金并沒有包含在所列舉的遺產范圍內。
其次,從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來看。死亡賠償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賠償義務人支付受害人近親屬或法定繼承人的財產損失,而遺產是在公民死亡前就已經存在的屬于公民的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在公民死亡前并不存在,其并不屬于公民的個人財產。正是由于其不屬于死者遺產,債權人不能對死亡賠償金主張權利。
最后,死亡賠償金并不符合遺產的構成要件。雖然兩者都是因為公民死亡才產生,但死亡賠償金是在公民死亡后才產生的,并不屬于公民的遺留財產。針對遺產,公民可以在生前立遺囑予以處理,但是公民在生前無法也不能立遺囑處理自己的死亡賠償金。
總之,死亡賠償金作為加害人賠償給受害方近親屬的物質性補償,不應屬于遺產,更不能用來償還受害方生前所欠債務或者稅收。